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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是我国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为我国GDP作出重大贡献的同时也解决了城镇居民的就业问题。然而,随着金融危机的到来,包括我国中小企业在内的世界范围里的企业正面临着融资的困境,由于公司治理不规范、公司结构不完善、内部规章制度不健全,商业信誉较低,承受风险能力明显不足,使得融资本来困难的中小企业在危机面前,更加脆弱,因此而濒临破产的中小企业不计其数。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高度重视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不断放开对民间资本的管制,极力推进资本市场的开放和改革,在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下,中国交易商协会根据中小企业的特点、融资局面、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功能,本着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宗旨,在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基础上,设计出了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集合票据自2009年11月13日发行,截至2013年2月22日,共计注册105期,发行主体涉及制造业、农业、科技新兴产业、文化行业等,极大程度上解决了中小企业所面临的融资困难,为中小企业的成长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但是由于我国特殊的资本市场特点和法律环境,导致集合票据在理论上仍然存在着诸如制度合法与否、设计理念与法学理论相冲突等问题,这也使本文有了理论和实践研究的空间,集合票据的法律问题也成为本文的论题。本文主要是从法律的角度对集合票据进行分析,通过对集合票据产生的背景进行介绍,明确了集合票据的设计目的和宗旨,同时根据交易商协会的定义,对集合票据进行概念拆分,与商业票据、银行贷款、债券融资等相关概念进行比较,逐步分析集合票据的法律特点;对集合票据的制度的现状、法律关系以及美国、韩国等国家类似制度进行分析对比,发现了集合票据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着与现行法律相冲突、自身设计与法理存在矛盾,本体上和运行方面等问题,然后通过提供完善建议,以促进集合票据自身的不断发展。本文认为,集合票据不是证券,并且也不宜向证券方向发展,鉴于集合票据的特殊属性、国外的先进票据市场经验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对风险极具敏感的金融机构投资者,应当将集合票据作为我国融资性商业票据制度完善和发展的开端,将集合票据纳入商业票据体系,借助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发行经验,通过试点性质的方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进行试验,逐步放开“以实际交易为基础”的签发理念对商业票据的限制,并以此为契机修改票据法、证券法等相关融资领域法律,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同时为包括票据市场在内的我国资本市场的长远发展和开放提供法律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