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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相互持股现象是公司制度在经济实践中不断创新和发展的具体反映,同时它也是一柄利弊同存的双刃剑。公司相互持股于20世纪中期首先出现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西方各国对这一现象根据本国的国情作出了不同的制度安排。1999年发生的广发证券和辽宁成大相互持股案成为我国第一起公司相互持股案例。从此,公司相互持股在我国的经济生活领域里愈演愈烈,并以各种形式渗透到了经济中。然而,我国有关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规制以及配套制度都不健全,致使我国公司相互持股缺少明确的指引和规范。因此,随着我国经济实践对相互持股的不断探索,迫切需要理论界对此予以深入研究和探讨,并在此基础上完善我国公司相互持股的法律规制,以规范、引导和发展公司相互持股。 文章第一部分阐述了对公司相互持股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变迁,公司相互持股现象是在诸多因素的合力作用下产生的,在我国还肩负着特殊的历史使命,其存在有其必然性。然而,公司相互持股在有心人的取巧运用下,却可能变质为危害社会经济的手段。本文从理论上和实践两个方面论述了对公司相互持股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文章第二部分对各国公司相互持股规制模式进行比较分析。各国对相互持股所能采取的法律规制主要取决于一国整体的法治环境(包括法系、立法的价值、法律实施的条件与习惯)和法律上是否已经建立了对应的处理系统的状况。本文在考察各国公司法律制度后将公司相互持股规制的模式分为:事前自治,事后救济型模式;事前控制型模式;事前引导,事后监控型模式三类进行比较分析。旨在为完善我国公司相互持股立法寻找一些参考。 文章第三部分是对我国公司相互持股立法完善的构想。本文分析了我国新旧公司法中对相互持股的事前与事后两个阶段法律规制的变化,并结合我国现实经济环境与信用机制的背景,在现有商事法律体系和传统的基础上对公司相互持股的立法进行了反思,同时探讨了我国公司相互持股规制的价值取向和模式选择。最后,作者从公司相互持股的“事前引导”规制、“事后监控”规制以及配套机制三个方面对完善公司相互持股现象的法律规制提出了的较为完整的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