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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随着市场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知识产权——这个诞生于三百多年前的制度性构造物,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围绕知识产权而发生的权利冲突也不断增多,实践中的问题亟需理论上的因应。知识产权权利冲突首先是一个部门法上的问题,需要依据知识产权法律规范进行研究。这种研究有其重要的意义和价值,但囿于视角和方法的局限,这种研究也欠缺理论上的广度和深度。来自法哲学的研究则提供了一种不同的进路,它能够超越已有法律规范的束缚,对规范本身进行反思和批判,还能够注意到规范之外的社会因素对权利的影响,因而有利于对权利冲突问题进行深入的理解和把握。有人认为权利冲突是一个伪问题,但无论在实践中还是在理论上,这一观点并不能成立。任何权利从静态来看都不能做到边界的清晰,从动态来看也无法守住所谓“清晰的边界”,在变动不居的社会生活中,权利冲突是一种真实的存在。尽管不同的法学思想往往强调权利的某一特质,但权利并不是一个“平面物”而是一个“立体物”,它具有多个面向。权利问题至少可有三种认识维度。第一种是规范性维度,从权利的合法性入手,在实在法框架内讨论权利问题。第二种是伦理性维度,从权利的正当性入手,依据社会伦理道德对权利问题进行讨论。第三种是社会性维度,注重权利的社会性,认为权利存在于具体的社会生活之中,在社会关系和社会互动当中讨论权利问题。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不仅包括知识产权诸权利间的冲突,也包括知识产权与其他权利间的冲突;不仅包括法定权利之间的冲突,也包括道德权利之间的冲突,还包括法定权利和道德权利之间的冲突。从权利的规范性维度看,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与实在法规范密切相关。实在法规范具有逻辑上的完备性和体系上的统一性,权利之间也应具有一种良好的逻辑关系。然而,规范意义的模糊性和漏洞,以及规范之间的矛盾和抵触,都会导致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从权利的伦理性维度看,知识产权权利冲突是正当性权利之间的冲突。知识产权的正当性具有“赢家通吃”的效果,会对其他知识产权产生挤压,因而形成知识产权诸权利间的冲突;正当性权利之间并无实际的权利位阶,当知识产权同其他权利之间相互碰撞而不能彼此妥协时,也容易引发权利冲突。从权利的社会性维度看,知识产权权具有社会性,与社会生活息息相关。在宏观社会层面,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限制会引发知识产权同国家或社会之间的权利冲突;在微观社会层面,知识产权同其他社会个体之间的社会互动,往往是导致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发生的主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