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反倾销协定》第2.4.2条规定了三种计算倾销幅度的方法,包括两种常规方法(W-W和T-T比较方法)和一种适用于“目标倾销”的特例(W-T比较方法)。自WTO成立以来,有关《反倾销协定》第2.4.2条倾销幅度计算方法适用的WTO争端便未有间断,其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使用W-W或T-T比较方法计算倾销幅度时是否允许归零上。在W-W和T-T比较方法适用时归零的做法被WTO全面禁止后,美国开始开展“目标倾销”调查,并将其作为寻求归零适用新空间的策略选择。韩美洗衣机案和中美反倾销方法案是目前WTO争端解决案件中关于美国“目标倾销”调查的两起成案。在这两起“目标倾销”案件中,中国和韩国对美国“目标倾销”调查中适用W-T比较方法计算倾销幅度时的做法提出异议,认为美国的做法不符合《反倾销协定》第2.4.2条的要求。中国和韩国的诉请主要涉及W-T比较方法适用于“目标倾销”时三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有关W-T比较方法适用的先决条件问题。第2.4.2条解释条款要求调查机关在适用W-T比较方法时,需解释为何不能适用W-W或T-T比较方法。排除W-W和T-T比较方法的适用成为“目标倾销”适用W-T比较方法的先决问题。“目标倾销”案中,美国在适用WT比较方法时,仅对为何不能适用W-W比较方法作出解释,并未排除T-T比较方法的适用可能性。DSB裁定美国的做法不符合第2.4.2条解释条款的要求,根据第2.4.2条解释条款的文本内涵,为避免例外情形的出现,“目标倾销”适用W-T比较方法时,调查机关需作出解释同时排除W-W和T-T比较方法的适用。其二,有关W-T比较方法适用于“目标倾销”的范围问题。《反倾销协定》第2.4.2条第二句要求调查机关在展开“目标倾销”调查时,需认定“存在一种在不同购买者、地区或时间段差异很大的价格模式”。“目标倾销”案中,美国商务部在认定“目标倾销”以后,没有在模式交易范围内适用W-T比较方法,而是对所有出口交易适用W-T比较方法。中国和韩国认为W-T比较方法的适用范围应当限定在模式交易的范围内,美国的做法不符合《反倾销协定》第2.4.2条的规定。DSB通过对第2.4.2条模式条款和方法条款的全面解读,肯定了“目标倾销”调查中W-T比较方法的有限适用。但如果深入分析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裁决,不禁会让人担忧,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有关W-T比较方法仅适用于模式交易的裁决或为归零的变相实现留有缺口。其三,有关W-T比较方法下归零的违法性问题。多数WTO成员方认为适用W-T比较方法时禁止归零,美国则认为禁止归零不符合《反倾销协定》第2.4.2条第二句的要求,会阻碍W-T比较方法揭露“目标倾销”功能的实现。DSB裁决否定了美国的主张,认为在使用W-T比较方法计算倾销幅度时采用归零的做法,既没有正当的前提,又违反了《反倾销协定》第2.4.2条的文本要求,同时也不符合上诉机构对归零问题的先前裁决。DSB的裁决使美国在归零问题上再次铩羽而归。WTO对“目标倾销”案件的处理反映了DSB裁决的缺失,包括DSB裁决的“文牍主义”倾向和“司法经济”悖论。现在,归零问题已经由单独的争端解决问题升级为争端解决中的现象性问题。面对归零,DSB过度的司法克制只会加重自身裁决的“文牍主义”弊病,助长美国继续使用归零的气焰。而DSB裁决对“事实上先例”制度的过分依赖,也已经背离了司法经济实效,因此造成的“累诉”的苦果只会损害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威性和WTO成员方对其的信任。同时,WTO反倾销规则的漏洞也为美国应对WTO争端时的“善意”缺失提供了空间。在归零问题上,美国长期恶意利用WTO“既往不咎”的救济体制,通过“累诉”以及拖延诉讼时间等手段获取“免费通行”的既得利益。对于中国而言,在国际局势日趋复杂的当下,在警惕美国保护主义抬头的同时,应当重新审视WTO争端解决机制,审慎对待DSB裁决,应对争端解决时可以适当的“师夷长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