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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创造性地以资产信用取代银行信用和企业商业信用,通过嵌入特定目的载体SPV的多方参与结构,将即存的静态债权转化为担保证券发行的流动的信用资产的新型直接融资方式。20世纪70年代它发源于美国,80年代引入欧洲,90年代金融危机后被亚洲国家迅速推广,目前已作为国际金融领域最为引人注目的重要创新而蓬勃发展。然而,在GDP赶超德国、位列全球第三的中国,资产证券化还不过处于零星的试点阶段。应清楚地认识到,资产证券化在联结金融市场投资者和筹资者、分散金融风险、提供多样化金融产品、增强中小企业融资能力、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它是市场经济进入“强市场本位”阶段的必然选择。若我国不能抓住时机,就此做大做强,则极有可能在21世纪的金融全球一体化浪潮中败出,从而危及我国的金融体系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还应认识到,资产证券化的存在和发展不是没有条件的。作为一项操作复杂、涉及机构众多的结构性融资安排,除了经济发展水平对它产生制约外,它还受到法律制度、金融体制、税收制度以及会计处理办法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需要国家为其提供与之相配套的制度环境。在这些制约证券化发展的因素中,税收因素直接决定了证券化融资成本的高低,决定了证券化融资结构的效率,因此我们要予以特别关注,从而保障证券化能获得公平良好的税制环境。本文以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税法适用状态不清、征管操作细节不明、重复征税现象显著等税收问题及其解决方法为主要研究对象,通过引入相对完善的英国、美国、法国、意大利、日本等国家以及香港、台湾等地区的资产证券化税制作为参照蓝本进行比照,在综合运用税收、金融、法律相关知识并结合我国现实的基础上,剖析我国现行资产证券化税收政策的不足之处,最终提出构建资产证券化税制的五项指导原则以及具体改进建议。在行文中,笔者还通过分别介绍不同交易结构安排下对应的不同税负以及相应的选择原则,来为资产证券化参与主体根据自身情况做出融资决策提供依据。除前言外,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资产证券化税制的理论分析。首先通过简要介绍了资产证券化的内涵、流程、特点和作用,指出现阶段我国实施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以及税收因素对其发展的制约。接着引出资产证券化税制的概念,即在资产证券化操作过程中各参与主体可能涉及到的税种以及税务处理的总称。然后以此为基础,通过新增税负图示和税负统计表格直观反映了资产证券化过程所涉及的税负与传统融资模式下所涉及的税负二者之间的巨大差异,并对其税负结构情况进行了详细分析。最后强调,税务机关对于诸多的税收问题的处理选择对于证券化交易主体的行为,对于资产证券化发展本身都有着复杂而重要的相互影响。观之国际,证券化的发展历程也同步展示出了征纳双方的税收博弈。目前各国资产证券化税制的现状即是双方力争的结果。既然我们承认资产证券化是纯粹的市场经济行为,那么就可以通过观察分析发达国家现行的资产证券化税制,总结归纳发达国家在构建资产证券化税制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为我国扫平证券化税收障碍提供借鉴。第二章,资产证券化税制的国际比较。该部分依照发起人、特定目的载体(SPV)、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证券化过程中的其他服务机构四个部分分别介绍了英国、美国、法国、意大利、日本等国家以及国际协定的一些具体税收处理办法。在这一部分中,本文严格区分不同国家在不同立法模式下结合本国实际所采取的资产证券化具体操作步骤、参与主体的不同语境,并在描述该国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保持其连续性。例如,明确确立相应税制的法制背景中,英国和美国多是判例法,而其他大部分国家采用成文法形式;各国对于“真实销售”的处理方法、特定目的载体的判定方法、资产支持证券的性质认定等都存在部分差异,而各部分的差异同时会引发持续判断处理的差异,本文都相应区分说明。因此,对各国的介绍虽然散见于四个部分,但不会让人阅读混乱。通过本部分对资产证券化发展较为成熟国家税收处理的介绍,可以看出在第一章资产证券化税制的结构分析中提到的各参与主体(操作环节)涉及税收问题部分已经得到解决,有的甚至还达成了国际共识,而有的还有待研究,需要各国进一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斟酌确定。第三章,评价我国资产证券化税制的现状并提出相应的意见。首先介绍了我国资产证券化税制的现状,通过逐条分析《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文件)上对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所采取的税收政策,指出其适用主体狭窄、示范效应差、条文内部概念混乱、与其它法律(包括其他税法条文)匹配性差、缺乏必要的细节规定、具体操作困难,即在公平性、效率性、系统性上存在缺失。这些都对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不利。接着本文对我国资产证券化税制的构建提出自己的原则,并建议清理现有的相关税收政策,统一立法,保障各税收条文之间的相容性和连贯性,保障各部门法的法律概念的一致性,保障不同证券化业务参与主体的平等地位,同时分别依照发起人、特定目的载体(SPV)、资产支持证券投资者、证券化过程中的其他服务机构四个参与主体给出具体税收处理方法的建设性意见。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研究视角的跨学科性。资产证券化结构精巧,操作复杂,其间涉及众多的金融、法律、会计、税收诸多领域的定性判断,需要涉猎的知识宽泛,本文对研究对象进行了跨学科的系统分析。第二,理论研究的扩展性。传统的税收理论与管理工具都是建立在实体经济基础之上的,它们已难以全面解决虚拟经济下的课税问题。本文在行文中,对资产证券化税制,以及与其相关的信托税制、金融资产转让税收问题都有所探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现有税收理论在此方面的不足。第三,对策研究的应用性。目前,我国对资产证券化本身的了解还不够透彻,《证券法》、《公司法》、《信托法》以及证券化会计处理等还未能完全匹配,税法规定零乱而矛盾。本报告在借鉴各国税制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我国资产证券化税制的可行路径和具体运作方案。本文的不足之处在于:第一,受时间、实践上面的限制,对资产证券化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无法更为全面。资产证券化作为融资创新工具,在我国国内发展时间较短,数量极少,种类也不齐全,与之相对应的中外文资料也相当少见,因此常面对证券化的结构、操作、定义感到无措。第二,受学识限制,在利用所学金融、法律、会计知识推断资产证券化环节要点时恐有失误。由于目前我国缺乏资产证券化的专门立法,而以往的金融、法律、会计、税收在适用证券化过程中存在明显的滞后性以及不完全匹配性,因而在按照其基本原理进行推断时,可能会因为对该项专业了解的不够深入透彻而出现错误推导。第三,没能运用计量知识建立模型直观反映证券化税负可能的变化情况。一方面是由于可以获取的相关数据资料过少,另一方面也确实是笔者水平有限,没能建立起相应的数据模型。笔者希望,在以后的工作学习中,能继续学习,反复摸索实践,将所学带到工作中,建立一套可以详细反映资产证券化税负变化的相关理论和模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