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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是世界贸易组织中的—个重要协议,认真研究这一协议,找出我国法律制度与该协议的差距,从而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与TRIPS相比较,无论在保护内容时的法律规定上还是在执法过程中,都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从保护内容来讲,我国现行《商标法》和《著作权法》都存在着未规范的领域和与TRIPS要求不—致的地方。女哦国法律对商标权的最终确权没有最后的司法审查的规定;对驰名商标、原产地名称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还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予以保护;在商标法中和著作权法中对及时制止“即发侵权”还未有法律保障等。对TRIPS在执法领域对其成员提出的要求,我国现行商标法的著作权法在制止“即发侵权”问题上,对被告对于原告的滥用诉仅的合理赔偿问题上,对法庭责令被告提供证据的规定上以及权利持有人对侵权的获得信息权等方面还存在着差距。 最后,本文结尾指出,我们要抓住机遇,进—步完善我国的法很制度,充分利用TRIPS这一机制,保护我国的民族产品、技术走向国际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