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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经济的发展,大量石油由船舶经海上从石油输出国运往石油输入国,船舶油污所造成的污染损害也相伴而生。船舶油污损害后关键是赔偿问题,有关船舶油污责任主体的确定,则是油污损害赔偿中的核心问题。世界上绝大部分石油进出口大国,都有自己完善的船舶油污赔偿体系,确定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主体。然而,我国没有专门的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民事立法。尽快确立海上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主体,既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我国立法急需解决的问题之一。
本文主要解决两个问题:哪些主体可纳入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主体;确定他们承担责任要件是什么。首先,在界定清楚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主体中“船舶油污”、“民事责任主体”后,探讨了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主体所涉法律问题,其次分析国际法中船舶油污责任主体相关规定,指出其不足。比较分析美国0PA90和加拿大船舶油污损害制度中责任主体,总结出共同点和各自特点,并归纳出当前油污责任主体的发展趋势。在对油污责任主体立法完善进行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基础上,论证了船舶油污主体承担社会化的趋势,以及严格责任在确定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主体的必要性。最后,联系我国船舶油污现状,对我国船舶油污立法中船舶油污责任主体相关立法,提出几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