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不方便法院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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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权是一个国家立足于世界的基础。在这个政治、经济、文化都强调国家地位的世界,每个国家都想尽办法地提高自己的地位,争取更大的话语权,这其中就包括对管辖权的争夺。随着国与国之间经济贸易交流的日益频繁,跨国的民商事纷争已屡见不鲜,而且呈快速增多的趋势。为了维护本国公民、法人和公共利益,各国法院或基于“长臂管辖”原则(主要是美国),或基于普遍管辖原则,都尽力争夺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权。这就导致了管辖权的积极冲突,导致很多平行诉讼的出现,但是很多案件的判决又得不到相关国家的承认与执行。这不仅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危害到了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为解决这一问题,很多国家将目光转向了“不方便法院原则”。许多案例不仅证实了这一原则的正确性,而且也证明了它在维护当事人权益方面及减轻法院负担、提高法院诉讼效率等方面的重要性。本文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起源和价值入手,阐述了它在世界上几个主要国家的发展情况,并结合我国自身情况,提出我国应立法建立此原则的观点。论文第一部分是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概要描述。笔者首先根据中外学者的几种定义,概括出了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特征。其次叙述了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根源。再次论述了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理论基础。最后讲明了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意义与价值,包括正面的和负面的,也为以后论述中国应立法建立不方便法院原则奠定了基础。论文第二部分是不方便法院原则在世界上几个主要国家和国际公约中的发展情形。英美法系中美国的“最适宜法院”标准、英国的“更适宜法院”模式、澳大利亚的“明显不适宜法院”原则。大陆法系中的德国和日本,虽然没有建立不方便法院原则,但是建立了类似的制度。此外,介绍了国际条约中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态度。论文从第三部分回归到中国,讲述了中国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具体情况。中国学术界早已开始了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探讨和研究,并形成了一定的理论成果。但是中国在立法层面并没有给予不方便法院原则一定的重视,只是在一些司法解释中关注了不方便法院原则。虽然中国并没有正式公布建立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法律,但是基于此原则的正确性,司法实际中仍然有很多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放弃管辖的案例。这些都充分说明了中国是有正式立法确立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最后是对中国正式立法确立不方便法院原则的一些构思与设想,包括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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