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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判决书的说理似乎变成了中国法院的“老大难”,现行的民事诉讼裁判文书说理的格式是沿用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制定的《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之后在2016年部分修改)虽然《样式》对裁判文书说理提出了具体要求,要求对复杂、疑难、新型、典型、有争议、有示范价值等案件的说理,充分论述和案件事实具有法律上逻辑关系的理由等等,近年来也涌现出一批说理好的判决书。但是实践中的判决书在事实理由的部分仍然存在大篇幅罗列证据,说理语段过少的情况,总体情况参差不齐。从前对于裁判人员说理的要求经常局限于裁判人员自身意识的提高,所谓:“公心在胸,不止一事一案;廉字当头,贵乎贯穿始终。”随着这些年实践的发展,人们逐渐的认识到,不能仅仅依靠司法者的本性和意识达到这一目标。必须构建出一套约束说理的机制,让裁判者必须说理且将说理的水平达到标准。本文从第二章起详细论述了说理约束机制的含义、构建民事判决书说理约束机制的基础;在明晰了民事判决书说理约束机制的概念后,第三章探究了民事判决书说理约束机制构建的必要性;第四章则是从域外判决书说理约束机制的考察为出发点,探究域外民事判决书说理约束机制的可借鉴制度;第五章是对民事判决书说理约束机制的设想型构建,以期能够让裁判文书的说理得到普遍的、大范围的贯彻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