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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子有“合法”的和“不合法”(亦即“非法”)的,这是一个惯常的认识。但今天越来越多的语言学者不仅已经意识到句子的“合法”与“不合法”是相对的,它们之间是个连续统,是个程度问题,也就是“合语法度”的问题,并且还可以看到,许多不合语法的句子的“合语法度”在一定条件下是可能立刻发生变化的,而其中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对举”。但是,哪些类型的“非法句”的“合法度”能够在对举中获得改变?对举结构可以改变句子的“合语度”的根本动因是什么,它与其他改变句子“合法度”的动因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等等,学界尚未给予有效的说明,而这正是本文试图解决的问题。要研究“非法句”何以“对举”后能够“合法化”,首先就必须研究“对举结构”的根本特性是什么。由此,本文第二章进行了讨论:我们认为,“对举结构”的最大特性就在于其构建了一个特殊的“对举空间”。语言和空间的关系一直是语言学界的重要命题,但这一命题我们以为其实包含了两个不同的视角,一是关注“语言叙述的空间”,一是关注“语言存在的空间”。所谓“语言叙述的空间”是指人怎样通过语言认知空间;所谓“语言存在的空间”是指人怎样在空间中组织语言。迄今为止,语言学界研究基本是“语言叙述的空间”,但由于语言形式必须占有一定的空间,语言各项活动必须在一定空间中展开,受语言符号所处空间的影响和作用,语言符号的呈现方式、结构关系也可能发生相应的变化。对于这些变化的研究则成为“语言存在的空间”的重要课题。“对举结构”就是“语言存在的空间”研究课题之一。从语言形式上看,对举结构具有一个很典型的特征,就是在语言线性流中,两个或者多个字数、结构、词汇等形式相近的单位对举,由此不但在语流中被凸显出来,人们很容易把它们和其他语言单位单独区分开,并且还形成相对闭合的空间——对举空间。对举空间的格局会营造出一个“微语境”。在此“微语境”中,人们通过一系列“空间组织规则”来构建和组织语言符号的关联性。这些“空间组织规则”包括:相似规则、完形规则、简化规则、隐退规则、凸显规则、交流规则、稳定规则。而针对语言符号的关联性,索绪尔提出:“不必触动意义或者声音,一个要素的价值可以只因为另一个相邻的要素发生了变化而改变”,问题是在“空间组织规则”的作用下,彼此相邻的语言符号在心理上并非等距离,部分语言符号在对举空间中容易优先互相影响,这种影响又作用于句法,进而有效地转化“非法句”的合法度。当然,“非法句”合法化的动因是多种多样的,很多学者已经有了相当深入的讨论,但这些讨论还并不能有效说明“对举结构”是如何转化句子的“合语法度”问题。本文第三章在讨论“时间”“界限”“韵律”“焦点”动因之外,讨论了“空间动因”是如何改变“非法句”的合法度的,由此,我们具体讨论了由“对举结构”造成的“空间动因”促使了哪些类型的“非法句”合法化,其中包括:非逻辑句的合法化、非自足句的合法化、非常规搭配的合法化,非常规语序的合法化,非韵律结构的合法化,不成词语素的可成词化。自然,“空间动因”也有局限,它并不能促使所有“非法句”对举后都合法化。我们发现,当对举结构是互依性对举,即对举的两个单位皆是“非法句”,如果它们单独存在,通过添加某些句法成分能合格,则此两个单位对举后,空间动因非常可能起作用,促使不合格的单位合法化。如果这两个单位单独存在时,不能通过添加句法成分而合格,则空间动因不太可能起作用(部分语序倒装的对举结构除外)。究其原因,这主要是由于空间动因中的隐退规则发挥了作用。当对举结构是偏依性对举,即其中一个对举的单位是肯定式,另外一个对举的单位是否定式,或者对举的两个单位是正反对举的时候,非法的单位会和合法的单位发生信息交流,形成对比构式义而合法化。究其原因,这主要是由于空间动因中的交流规则发挥了作用。“空间动因”还能促使“对举结构”具有其他结构所不具备的语义特征。本文第四章探讨了对举结构在“空间动因”作用下的信息交流类型。我们发现对举结构的信息交流类型繁多,有偏依性对举结构的语法推理,也有“等训”的语义推理,还有互文的语义渗透、语义的典型归纳、语义的偏义一方、音节自由度的彼此影响。信息交流类型中的很多类型,多见于古代汉语,这表明古代汉语比现代汉语更加注重汉语空间位置上的对应和语义上的补齐。第五章细致分析了在“空间动因”作用下对举结构的构式义,必要时还讨论了构式义的形成过程,以及它和词汇组合义如何相互作用,彼此牵制。最后,本文第六章对各章内容进行小结,并对本课题的前景进行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