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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各国立法通过法条形式不断地肯定股权可以作为强制执行的标的,股权的强制执行已经被广泛地应用于司法实践中。然而,由于法律条文过于简单,粗糙,很多程序性的问题都没有加以规定,有些问题甚至出现了法律漏洞,这导致了执行过程中出现了很多棘手的法律问题。诸如:强制拍卖和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冲突时该如何协调;强制执行的标的范围;在强制执行时其他股东是否可以行使部分优先购买权等。而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股权的强制执行制度进行系统的研究,包括对其中一些典型问题进行深入分析,以期对该制度的完善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本文一共包括三个部分,共两万余字。第一部分为股权强制执行制度概述。这部分主要阐述了股权强制执行的含义、法律性质、法律特征及其必要性和可行性,为后面的法律问题探讨做好理论铺垫。第二部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执行制度中常见的法律问题,这些典型的法律问题包括:(1)强制拍卖和股东优先购购买权的冲突问题。在强制拍卖股权时,由于拍卖遵循的是竞争性规则,以“价高者得”为原则,并无同等条件可言‘。而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则强调同等条件下权利人享有优先购买权,这就使得两者发生了冲突。而这个冲突背后却是《拍卖法》和《公司法》,两个位阶相同的法律。如何协调这两者的冲突,就成了司法实务者面临的实践难题;(2)股权强制执行中股东的部分优先购买权。在强制执行股权时,是否允许股东行使部分优先购买权,学界对此有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有的学者从法理和股权的特征以及立法宗旨上分析,认为可以行使部分优先购买权;有的学者则认为不可以行使部分优先购买权,认为这是违背合同法关于要约与承诺的基本规则的;(3)股权强制执行的程序缺失。由于股权强制执行制度的法律规定比较零散抽象,可操作性不强,尤其是在程序上的缺失和漏洞更是明显,因此,笔者试图通过两部主要规定股权强制执行制度的法律进行缺陷分析,来证明立法在程序上的不足。(4)空股股权的强制执行。作为一种没有缴付资本的股权,在被强制执行后,由谁来承担资本的补足责任便成了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的焦点。有的观点认为应该由被执行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补足出资责任,有的观点则认为应该由被执行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第三部分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执行中常见法律问题的完善建议。主要是针对第二部分所列举的几个典型问题探讨解决方案。具体包括:(1)股权强制拍卖与优先购买权的协调。通过完善一些具体的执行程序来平衡其他竞买人,尤其是最高应价者和其他股东的利益;(2)附条件地承认股东的部分优先购买权,这个条件就是其他股东在行使部分优先购买权的时候不能损害作为转让方股东的利益,确切地说,即不能影响剩余部分的股权顺利转让;(3)股权强制执行的程序设计。针对该制度在程序上的缺失,笔者设计了一套完整的股权强制执行程序;(4)空股股权强制执行后补足出资责任的主体认定。笔者认为应该由受让人来承担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