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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政府采购上升为法律制度的时间并不长。为了规范我国政府采购市场,全国人大及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相关的法律。全国人大颁布的《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随后,财政部又于2004年发布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此后又颁布了一系列规范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等部门规章;各地也制定了有关政府采购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这些相关的法规对于我国政府采购走向规范化、制度化轨道起到不容置疑的积极作用。但是,在肯定立法成果丰硕的同时,我们必须正视在该领域由法律冲突所引起的问题。由于行政监督部门职能设置及现行立法制度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冲突问题给实际工作带来的负面影响于近年来逐渐显现,成为该领域不容回避的一个难点。
本文分为四章,第一章“政府采购的定义及定位”,对政府采购的定义及定位、政府采购合同性质及我国政府采购立法现状等方面进行分析。第二章“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冲突的产生”,阐述了政府采购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及负面影响。由于《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是目前我国最重要的两部政府采购法律,招标制度足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主要手段,同时,工程是政府采购的主要对象之一,在整个政府采购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因此,本文特以第三章“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冲突”,对两法的冲突情况进行研究。目前,这两部法律的冲突是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冲突中最为焦点的问题。在这些监管部门职能界定相对模糊的领域,由于法律的界定不清,引发了政府部门之间或利益集团之间的利益之争,降低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甚至出现有法难依的尴尬局面。最后,本文第四章“问题解决对策的探讨”,在借鉴美国政府采购制度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初步提出一些解决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冲突问题的对策。
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冲突的成因有历史因素、客观因素,也有制度不完善的因素。我们的当务之急是寻求解决途径,对已经出台的政府采购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修订、补充和完善,避免相互间的冲突和交叉;同时,考虑如何完善立法制度,尽快建立起统一规范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本文从致力解决实际问题的角度出发,对政府采购法律冲突问题进行分析探讨,期望我国早同建立起健康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