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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制度是民法中一项古老的制度,随着社会生活的纷繁复杂化及新理念的兴起,物权法显得僵硬化,传统物权理论与现实需要的脱节随处可见。本文以徽州古宅的案例,引出我国目前简单、单一的地役权制度尚不足以解决社会发展中的问题,有必要适应新时代的要求完善役权制度,在役权形式的多样性上,增加人役权的分类,在地役权方面,增设公共地役权,空间地役权,自己地役权,在役权救济方面,增设地役权人的变更权,在实务操作中,明确役权登记的主体和客体,统一登记制度,以保证役权制度能保障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前言,在这部分首先介绍役权制度完善的研究及研究意义,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方法。第一章,用一个实务案例引出我国目前用行政法手段保护历史建筑的不足,提出了用役权保护的可能性。第二章,通过详细分析运用役权制度保护的可能性和存在的问题,分别需役地存在的必要性,主体,客体三个方面,提出人役权的可能性。第三章,主要通过比较法介绍外国的役权制度,从而发现我国役权制度的不足。第四章,从理论和实务上完善我国役权制度,前者主要有客体和设立目的扩张,增加人役权和供役地人救济权;后者主要有明确登记主体和统一登记机关。结语,对本篇论文的分析进行了总结性陈述本文的研究方法,运用历史分析方法,分析各国相关役权理论和法律产生的依据。运用比较法分析近现代各大法系关于役权的变化,比较研究,总结利弊。运用归纳分析方法对中国目前地役权法律体系的局限性进行归纳总结。运用文献研究方法对目前能够搜集到的相关文献进行仔细研究,找出对论文的制作有价值的信息。运用实地调研的方法,对外国和我国的相关相似案例进行分析,阐明役权的完善的价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