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高利贷司法犯罪化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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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尚未明确对民间高利贷进行立法犯罪化的背景下,以“非法经营罪”规制高利贷行为的现象却在司法界蔚然成风,此现象起源于武汉市涂某、胡某案,此案例一出,我国许多地方对民间高利贷案件已然出现司法犯罪化的趋势,该现象之普遍性不仅导致全国各地司法不统一的现象,更是受到各方热切关注,学界对此争议不止。此类行为司法犯罪化是否妥当,是否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是否有利于经济发展都是亟待处理的问题。本文尝试对高利贷行为司法犯罪化的路径提供合理思路并给予笔者个人的司法实践建议。本文正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民间高利贷的概念及相关内容的一个梳理,这部分的内容主要对民间高利贷的概念、界定标准、产生根源及表现形式做一个说明,此外,笔者根据官方文件将民间高利贷进行分类,以便明确下文将要讨论的刑法规制对象。第二部分是从高利贷入罪“第一案”:武汉市涂某、胡某案入手,在详细叙述案情和分析案情的基础上,笔者通过搜集部分案例及谷歌,百度这两个大数据平台分析得出我国高利贷司法犯罪化的普遍性以及民众对其关注度的提升,这也同时说明对高利贷入罪行为的规范化不容拖沓,迫在眉睫。第三部分是本文分析的重点,是笔者着墨最多的章节。笔者首先介绍学界对高利贷司法犯罪化的理论争议,接着抛出自己支持将特定种类的“情节严重型”高利贷行为进行司法犯罪化的观点,并从司法犯罪化本身出发,从多个角度对此观点加以论证。笔者认为回答以下三个大问题可解决高利贷是否应该入罪的问题:1、高利贷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2、高利贷行为是否需要刑法的规制;3、高利贷行为是否违背罪刑法定,最后再从法的价值原理补强自己观点的合理性。笔者认为将部分特定的高利贷行为入罪即保持了刑法的谦抑性又不失其威慑性,且此类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无需再通过增设其他罪名的方式来规制,以避免重复立法工作和司法资源浪费。第四部分是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最后一步:解决高利贷入罪的司法实践问题,因为缺乏具体的立法指导,在高利贷司法犯罪化的实践当中,司法不统一是需要解决的问题,笔者提议通过增加司法解释的办法,明确入罪的对象、入罪的标准、加重情节的标准这三个方面来实现高利贷司法犯罪化之规范化。此外,在明确高利贷应当入刑以后,笔者针对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会与现有的关于高利贷的规制相混淆的相关问题做一个厘清并提出自己的解决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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