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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档案开放的思想和理论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制订的“开放历史档案的决定”,以及最终形成于198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加以规范和固定。档案的开放和利用,是档案事业永葆活力的基础,也是贯穿于档案工作发展始终的一条主线。但是,随着社会民主程度的提高,社会档案意识的增强以及政务信息公开事业的蓬勃发展,在档案开放与利用实践的深入和发展中,不论是在开放时间上,还是在开放范围与空间上,档案利用理论的某些缺陷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日益暴露。对于档案界而言,谈到档案开放都不会陌生,而对于现行文件开放以及现行文件利用服务中心的研究与论述则是近年来才逐渐兴起,特别是近几年,随着我国“入世”及政务信息公开广泛而深入地进行,现行文件开放已经提到我国档案工作的议事日程。在我国,党和政府历来重视做到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从延安时期的“三反”、“五反”运动、整党整风运动和反对领导干部特殊化等活动中,我们不难发现“政务信息公开”已初露端倪。在建国后的前三部宪法中,政务信息公开的立法精神已跃然纸上。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我国整个改革开放事业的深入与发展,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现行文件信息开放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普遍的实践,成为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重要推动力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机关档案工作条例》都明确制订了档案信息公布与利用的相关法律条文。自1999年政府上网工程实施以来,我国政府的一些部委、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都设立了面向公众的网页,提供包括现行文件在内的各种信息和政策咨询服务。近年来,各级档案部门认真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积极建立现行文件利用服务中心、开展现行文件利用服务工作,产生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受到社会各界的热烈欢迎和好评。但在目前软、硬件环境还不是完全到位的情况下,档案部门在开展现行文件利用服务工作中遇到了一些困难并伴随而产生了一些问题,如社会转型期我国现行文件利用服务中心的职能定位问题、现行文件利用服务中心信息公布范围的界定问题、归属问题等。此类问题现已成为我国档案学者和实际工作者探讨与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笔者认为首先应加强社会转型期我国档案利用服务模式的研究,如互补模式、并存模式以及取代模式,找出最适合我国档案利用服务事业发展总趋势的恰当模式;其次加强对档案利用服务基础性规范的探讨与研究也是极其重要的。基础性规范是现行文件开放管理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现行文件开放政策与法规的构建,主要包括现行文件开放过程中各方权利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规范、现行文件开放的内容与范围规范。研究与制定基础性规范,将减少当前我国现行文件开放实践中出现的主观随意性倾向,有利于逐步建立起科学化、标准化、常规化的现行文件开放管理与利用服务机制。再次,加快现行文件利用服务中心的法律保障研究并辅以“收集工作为重点,建立健全文件资料报送工作的长效机制,保证文件信息的完整性与权威性”,对于社会转型期我国档案利用政策的完善与档案服务事业的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与价值。可以相信,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社会民主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现行文件开放利用实践以及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信息公开制度和相关学科的研究必将取得重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