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不安抗辩权制度是合同履行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也是大陆法系特有的一项制度,我国统一合同法既承继了大陆法传统理论的基本内容,同时也吸收了英美法预期违约制度的若干灵活性,从而形成了具有我国自己特色的不安抗辩权制度。对于不安抗辩制度学界也有诸多研究,但已有的研究明显缺乏必要的深度、广度和系统性,导致了这项制度的理论以及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效运作产生了种种的困境和混乱。本文本着系统研究、突出重点的原则,对不安抗辩制度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深入的研究。 文章分为引言和三个部分,引言提出了我国不安抗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其进行研究的重要性。第一部分是对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理论分析。该部分首先分析了传统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确立的法理基础及其基本的法律特征,在此基础之上,探析了我国合同法中不安抗辩制度的架构,认为我国的不安抗辩制度是对传统理论的承继与发展,是传统框架与规则创新的结合,并从法理的角度深入地分析了这一制度确立的合理性。在这一部分中还重点探讨了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性质问题,对照传统大陆法系中不安抗辩权的性质,对合同法中不安抗辩法定解除权进行了评述,认为合同法解除权的规定是值得肯定的,并对这一规定与传统理论关于不安抗辩权性质的论说进行了合理的衔接与解释。 第二部分是对不安抗辩权制度与预期违约制度的比较分析。与大陆法系不安抗辩制度相对应,英美法系有预期违约制度,我国合同法同时引入了这两种制度,因为法律引进这两制度后,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在合同法中的关系与定位模糊不清,造成了两制度适用的混乱与冲突,从而困扰着不安抗辩制度的有效适用。针对于此,笔者拟从预期违约的内涵着手,正本清源,澄清了一些理论认识上的误区,提出预期违约制度的理论体系应由预期拒绝履行和预期不能履行两种类型组成,而预期拒绝履行又区分为明示拒绝履行和默示拒绝履行两种形式。为了明晰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这两种制度的区别,从而深化对不安抗辩制度的认识,该部分对这两制度的异同从总体到局部进予以了详细的探讨,在比较分析大陆法的不安抗辩与英美法预期违约制度中的预期拒绝履行的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