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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作为公共行政的典型特征,渗透到行政法领域的每一个环节,行政法的中心任务就是关于裁量控制的法。政府治理内容与对象复杂性以及法律规定的原则性决定了裁量是行政许可的内生性因子。行政许可作为授益性行政行为,融强力控制与灵活适用于一体,其中的裁量问题更是复杂。《行政许可法》实施10多年来实施成效差强人意,与裁量控制乏力不无关系。 本文主要运用文献法、访谈法、案例分析法和比较法,遵循理论——问题——对策这一传统研究进路展开论述。从分析行政许可裁量的基础理论入手,以一种过程论的视角,围绕《行政许可法》中行政许可设定、实施、评价制度的现状展开,分析其中的缺陷导致行政许可裁量扩大、滥用等问题,旨在通过行政许可设定制度、实施制度以及评价制度的完善,探求符合我国特色的行政许可裁量治理措施。通过行政许可裁量治理,可以进一步推动《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巩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加快法治政府建设。 当前,应加强行政许可裁量治理思路的创新,运用内外结合的治理措施,通过三个维度实现治理:一是设定控制,是为了防止行政许可裁量权扩大、滥用而进行的预防性控制。行政许可设定存在许可事项范围过宽,设定的利益均沾态势明显,公益标准缺乏可操作性,适度标准落实不力,设定上没能坚持“法律保留”的原则,许可条件的设定缺少统一规则,设立缺乏严格的程序规定等诸多问题。通过立法上明确权力范围公布权力清单,去除不必要的裁量权。积极运用公共利益标准约束机制来衡量行政许可的设定。尝试让公众通过听证、座谈会、书面表达意见等方式参与到许可设定中来,强化许可设定的社会监督机制。通过行政复议的内部制约机制和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机制,保障行政许可设定违法责任的承担。行政裁量权的市场化、社会化已经成为控制裁量权的有效手段,并应积极促成立法、行政和司法之间的权力制衡机制的形成。二是实施控制,是为了对行政许可裁量权进行事中性控制。在行政许可过程中,行政许可机关对于行政许可条件和行政许可标准的判断、行政许可程序尤其是听证程序的适用、变更注销撤回撤销行政许可等环节都存在着很大的裁量,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许多关于行政许可机关滥用裁量权的纠纷。以上海私车限额牌照拍卖制度为例分析了特许实施中的裁量控制的困难。行政许可裁量治理主要从实体控制入手,制定行政许可裁量基准,提高行政裁量的正当化和理性化水平。同时进行原则约束,发挥相关制度的程序控制功能,司法机关介入审查行政裁量。三是评价控制,是为了对行政许可裁量权进行事后性控制。《行政许可法》第二十条规定了设定机关、实施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三种评价主体,体现了立法控制、行政控制以及社会控制多种裁量控制手段的结合。然而当前的行政许可评价制度主要是一种优化决策的机制,在裁量控制层面尚未发力,主要表现为行政机关功能的弱化、定期评价的启动期限尚不明确、社会控制机制不健全、责任制度缺失等缺陷。通过规定具体的启动期限、引入多元化参与机制、纳入司法监督实现行政许可评价与行政诉讼互补、科学评估行政许可裁量基准等治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