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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侵权中,多人实施污染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非常常见。因为环境污染与工业生产有关,工业生产的集中性使得较易出现多家生产者同时排放污水、倾倒废渣、释放废气等共同污染环境的情形。本文讨论的数人环境污染侵权,不包含有共同故意或者帮助和教唆的数人环境污染侵权。本文首先对狭义数人环境污染侵权进行了论述,环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包括污染行为、损害、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需注意的是,过错不是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本文还从法理上深入阐述了过错不是构成要件的原因,后文所讨论的第三人行为正是不存在这样的原因条件,因此和污染者行为有本质区别。判断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当从事实因果关系和法律因果关系着手。判断事实因果关系的标准是“若无,则不”法则,“如无A行为,必不会产生B损害”,则A行为与B损害之间存在事实因果关系。判断法律因果关系的标准是合理预见理论,如果实施A行为能预见到B损害发生,那么A行为与B损害之间存在法律因果关系。本文将狭义数人环境污染侵权按照因果关系形态分为聚合因果关系类环境污染侵权、结合因果关系类环境污染侵权、择一因果关系类环境污染侵权和半聚合半结合因果关系类环境污染侵权进行分析。对各类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污染环境行为、他人损害及因果关系进行逐一论证。既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则确定各侵权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也从法理上论证责任承担的合理性。总结下来,各类环境污染侵权案型的污染者均按照一人环境侵权视角下各污染者可能造成的最大的损害范围对外承担责任。同时,本文对加害份额不明和加害人不明结合的环境污染侵权和第三人行为介入的环境污染侵权两大疑难问题进行了研究。本文结合案例对加害份额不明和加害人不明结合的环境污染侵权进行剖析,认为不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2条而应当类推适用第10条认定各方责任。类推适用第10条的结果是,数人应各自在可能因果关系的范围内,就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害,分别承担可能的最大责任。最终各方责任分配则引入概率,计算各方应承担的责任份额现实。案例中,常有将第三人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侵权与结合因果关系类环境污染侵权混为一谈。第三人行为介入的环境污染侵权与结合因果关系类环境污染侵权的区别源于行为主体性质不一致,而该不一致之处,导致两者在责任分配原则上有本质区别,因此这两类案型应当严格区分。根据《环境侵权责任司法解释》第5条,确定第三人和污染者的责任承担方式为污染者对全部损害向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第三人按照过错程度向受害人承担责任;最终第三人承担其过错程度责任,污染者承担除此之外的其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