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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重要部分,在实践过程中,能够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同时具有预防犯罪嫌疑人发生新的犯罪的重要功能。但羁押是一项暂时性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在刑事诉讼中也最容易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由于制度上的种种缺陷,导致羁押制度在诉讼活动中适用率高,普遍羁押、超期羁押问题严重,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新刑事诉讼法中尊重和保障人权、制约权力的法治理想遭到了严重的挫折和阻力。而长期存在的超期羁押问题也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权,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权威。虽然各司法机关及相关部门也对此采取了一系列的治理措施,但超期羁押问题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仍然受到了严重的损害。因此,从根本上解决超期羁押问题,杜绝超期羁押现象,对受追诉者司法人权的保护具有深远的意义。 本文就是以受追诉者司法人权为视角,全面分析和总结我国超期羁押现象存在的原因,通过借鉴国外的权利及制度,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司法状态,提出了解决我国超期羁押问题的根本方法。笔者认为,中国的羁押制度还存在程序和制度上的诸多问题,这与现代法治以及保障人权的要求是不符的。为了更好地对了解我国刑事羁押制度存在的问题,本文将从新的视角来分析我国羁押制度所存在的实质问题,以期探索出解决超期羁押问题的新途径和新方法,建立并完善适应我国国情的能有效解决超期羁押问题的长效机制。本文包含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主要介绍了本文的选题意义和研究价值,概括了学者们对我国超期羁押问题的研究现状,以及本课题采用的研究方法。第二部分主要通过两起超期羁押的案例来介绍了我国目前超期羁押的现状和危害性,目前我国超期羁押现象普遍且严重,定期清理活动并没有解决超期羁押的问题,反而呈现出“边清边超”的现象,并归纳了以往所采取过的超期羁押的治理措施。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造成超期羁押的原因之一,即保释权的缺失。英美国家将保释作为羁押的替代性措施,从而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羁押率。而我国缺少保释权,羁押率高甚至超期羁押,既违反了程序规定,也侵害了受追诉者的实体权利。第四部分主要介绍了造成超期羁押的另一个原因,即迅速审判权的缺失。在国外,迅速审判权作为受追诉者的一项权利而存在,使得受追诉者处于主动地位,而我国缺少迅速审判权的明文规定。第五部分主要提出了纠正杜绝超期羁押问题的解决措施。提出明确保释权,将保释的适用与特定案件的限制适用相结合,扩大保释的运用,同时赋予被追诉者迅速审判,并对违反超期羁押的主要责任人员追究其责任。这三种方法结合起来,共同发挥作用,以期从根本上杜绝超期羁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