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强制性标准协调与过程控制机制研究

来源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 被引量 : 7次 | 上传用户:lbj12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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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标准是我国技术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调整产业结构、规范市场秩序、提高产品质量、加强社会管理、服务民生改善、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面对政府职能转变、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要求,强制性标准体系还存在不适应和跟不上的问题。首先,强制性标准统一管理体制需要加强。强制性标准涉及健康安全,政府必须管住管好。目前,28个部门和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制定发布国家、行业、地方三级强制性标准1万余项,标准化管理条块分割,多头分散制定,标准代号、编号和发布渠道不统一,数量庞大、内容繁杂、超范围制定的问题较为突出,存在一定程度的交叉、重复和矛盾,不利于全国市场统一,给企业和社会实施造成困扰,也增加了政府管理成本。同时,强制性标准制定程序不尽合理,与推荐性标准制定程序基本相同,未充分体现其强制属性,部分强制性标准未履行WTO通报义务。强制性标准实施的政策引导、监管力度和实施反馈不够,一些强制性标准没有有效执行。这些都影响了强制性标准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已提出开展强制性标准改革。强制性标准是以保障健康安全、保护环境为目的,对经济和社会活动的过程或其结果作出规定,且必须执行的可操作的程序或可检验的技术要求。因此,完善强制性标准的管理,首先应当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实际需求,以保障安全为目的,创新体制机制,释放改革红利,满足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底线”要求,并与WTO/TBT的有关要求相协调。其次要整合优化强制性标准体系,保证技术“底线”的唯一性。在统一立项、统一批准发布的基础上,发挥好各部门和地方政府在标准制定和实施监督中的作用。再次应当强化政府在强制性标准制定中的主导地位,保证行业协会、企业、技术机构和消费者代表等相关方广泛参与,体现国家意志和公共利益。最后要建立健全过程清晰、运作透明、权责分明的标准制定程序,科学界定技术内容,强化标准实施监督,提高科学性和权威性。基于以上思考,通过优化标准结构、健全组织体系、完善过程管理、提升服务能力等系统性改革措施,形成结构合理、规模适度、内容科学、实施有效的新型强制性标准管理机制。本篇论文的主要内容及成果包括:(1)强制性标准的关键理论强制性标准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发挥了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但是强制性标准需要根据情势发展的需要作出变革。虽然强制性标准的实践性较强,但是作为一种技术规范,其仍旧存在符合自身发展的规律性原理。通过梳理我国强制性标准体系,分别对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以及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存在与做了深层次分析,并从分类维度、适用对象、发展隐患等方面对比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得出强制性国家标准有必要取代另外两类强制性标准,并认为这是强制性标准改革的趋势。(2)强制性标准的法律属性强制性标准在应然层面具备法律属性,并且在实然方面具备了成为法律的可行性。依据法律理论,将强制性标准在法律体系中定位为行政法规。通过对制定主体以及效力的分析,可以发现决定强制性标准法律效力的两个决定性要素基本接近于行政法规的性质要素。因此,将强制性标准上升到法律层面,其在法律体系中归属于行政法规是比较恰当的,并且从适用性、变通性等方面,更有助于发挥强制性标准的自身性能。(3)强制性标准协调机制构建分别在国务院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层面构建全新的,相互衔接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机构协调机制。运用演化博弈理论,对新建的政府标准化管理部门间协调机制进行论证,证明该机制的可行性,同时也指出进一步完善该机制的相关工作。鉴于标准化技术组织在强制性标准制修订全过程中不可忽视的中介组织性的作用,也运用博弈论理论对标准化技术组织在新建的管理部门间协调机制的作用进行论证,并得出其不可或缺行。(4)强制性标准过程控制机制构建现行国家标准制定程序即适用于推荐性标准有适用于强制性标准,根据强制性标准本身属性以及上升到行政法规后对制修订工作的需求,需要分别从立项、起草、审批、复审四个层面,从工作流程和管理指标两个方面梳理出各相关部门在其中的角色及工作程序,确定各个阶段符合强制性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管理指标,并利用过程能力评价方法理论的过程能力指数对强制性标准制修订过程开展评价。通过借鉴多程序多变量过程能力指数计算方法,采用系统工程思想,可以基于构建的强制性标准制修订过程机制与调研结果搭建强制性标准制修订过程评价指标体系,设计评价模型开展评估并实证。本文对强制性标准的关键理论、法律属性、协调机制、过程控制机制进行了研究,打造出如下创新点:(1)基于法学理论,通过论证强制性标准的法律属性,将强制性标准在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层级归属为行政法规。同时,基于强制性标准在应然层面具备法律属性,并且在实然方面具备了成为法律的可行性,通过对制定主体以及效力等方面的研究、分析,得出强制性标准在法律体系中应归属行政法规。(2)依据立法机制,构建了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机制,并分别在国务院层面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层面构建强制性标准协调机制。强制性标准上升为行政法规后,需要分别从国务院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层面构建全新的强制性标准管理机构协调机制,同时运用演化博弈理论,对新建的协调机制进行了可行性论证。(3)兼顾“标准”与“法”的属性,重新梳理了强制性标准制修订主要工作过程与管理指标,构建了强制性标准过程控制机制。从“标准”的属性出发,分别从立项、起草、审批、复审四个层面,从工作流程和管理指标两个方面梳理出各相关部门在其中的角色及工作流程,并根据立法要求,确定了各环节保障强制性标准制修订工作质量的管理指标,同时运用过程能力评价方法理论的过程能力指数对强制性标准的过程控制开展评价与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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