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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所有是现代住宅商品化的结果,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反映了该种权利的状态,具有其科学性与合理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尽管是一种物权,其行使是在社会分层中寻求平衡,但不能根据一般的所有权规则来进行处理。它是一种新型的物权类型,应该由物权法设专章进行规定。停车位的产权归属是建筑物区分所有中的一项具体制度,该制度的设计不仅关系到广大城市居民的权益保护,也关系到整个小区的和谐。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以及有车一族的不断涌现,“车位之争”已成为社会关注问题之一。其争议的根源在于我国法律对小区停车位的产权归属之规定不甚明确。对此,如不加以规范解决,“车位之争”必将令房地产开发商和业主的合法权利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严重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妨碍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给社会经济生活和公共管理带来诸多的问题,势必引发两者更大范围的矛盾对立。本文以介绍“海宁案”为引,对此案的审理和判决做出了相应的分析与判断,指出了判决中存在的问题。其次,分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的相关学说,阐述了其概念、特征以及性质。在本文中,通过介绍住宅小区中实际存在的五种停车位,逐一分析五种形式的利弊,解释各自产权的归属。其中着重对住宅小区地下停车位所有权进行分析,指出只有明晰停车位所有权归属,才能解决业主、开发商和物业管理公司三者对停车位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的纠纷。在本文的最后,阐述了笔者对保障小区停车位权属实现的途径的完善所提出的一些建议。通过论述,对停车位的权属应作类型化的区别:1.如果开发商已经将建设停车位的费用计入商品房销售价格,开发商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明示,以明确全体业主对此停车位的共同共有权:2.如果开发费用没有摊销,无人看管的露天汽车停车场以及一定的地下或室内停车位应该属于业主公用共有部分;3.在有共有部分性质的停车位上,可以设立共有部分专用权;4.除此以外的地下或者室内停车位,由于其有构造和功能上的独立性,可以作为区分所有权的客体,由开发商在楼盘出售之时享有并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