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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船舶安全管理将重点放在船舶本身的管理上,主要是针对船舶、船舶设备和船舶的技术要求标准,但从实践中看来,这并不能够完全有效地解决船舶安全营运的问题。从管理科学的角度来看,仅有技术规则是不够的,还要有保证技术规则能够付诸实施,并对技术规则的执行进行反馈的运行保障系统,这样,才能有效地发挥技术规则的效用,达到制定技术规则的目标。为顺应当今国际航运业的发展形势,确保船舶的安全营运,加强对人为因素的控制,《国际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在IMO第18届大会(1993)上就应运而生了。1994年5月,IMO缔约国大会又通过了《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九章“船舶安全营运管理”,从而使ISM规则成为了强制性规则。 ISM规则是一个国际公认的,关于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方面的国际标准,它要求负责船舶营运的公司和营运船舶,建立起一套科学、系统和程序化的安全管理体系,并要求船旗国主管机关或其认可的机构,对公司和船舶的安全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和发证。 ISM规则实施以后所引发的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尤其是这一切将会对船公司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已经引起了国内外海运界、海商法界很多人士的关注。本文将从比较系统的角度来分析ISM规则所带来的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第一章首先对ISM规则作一简单的概述,介绍了ISM规则产生的背景及其发展、目标与宗旨及其主要内容、外部审核和发证情况和ISM规则的履约情况等。 第二章讨论了ISM规则对船舶适航性的影响。首先,SMC和DOC证书已成为适航证书的新成员;船东在配备船员方面的责任将大大增加;使船东在装备船舶和供应品等方面的义务更加明确;使“谨慎处理”的概念由模糊变得较为简单和明确。从而大胆预言,ISM规则使适航性概念回到普通法下的绝对适航的标准。 在美国,如果船东在评审程序中发现了缺失却并未采取任何纠正的措施,这种疏忽很有可能被拿来作为证明船东未尽必要的注意和措置的证据,根据《哈特法》的规定,船东将丧失主张免责事由的权利,而在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下,只有该项疏忽与货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时,船东才会丧失主张免责事由的权利。 第三章重点讨论了ISM规则对责任限制权利的影响。ISM规则的生效实施,不会影响承运人根据《海牙规则》所享有的单位责任限制的权利。而在《海牙—威斯比规则》和我国《海商法》下,ISM规则会使船公司的“蓄意造成或明 知可能造成这一损大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易于暴露,从而使船东易于丧失夕.主张责任限制的权利/‘船东的实际过失与知情”以及“蓄意造成”或“轻率地 ”作为或不作为”等概念的含义同以前相比较为明确。另外还分忻了‘>定人员” 和船东之间的关系,指出指定人员的行为并不必然是船东的行为,除非他本人 就是公司的高级管理层之一。 庄失国,一旦原告可以举证船来有严重不趁守ISM规则的行为且该行为与 损人的发生之问有因果关系时,则可初步推定船东有疏大行为或船舶有不适航 的情形,因为在完全遵守ISM规则的情况下,船东想要去证明其对于过夫或船 舶不适航的状况并不知悄或知悉是相当困难的。而rM规则对美国 们99O年汕 污法》中关于责任限制的规定可能产生的最大影响是船东在疏于遵守ISM规则 的情况下,是否会被视为“违反关于安全、建造或营运应适用的联邦规则的行 为”。 第四章主要分析了ISM规则实施后,船东在投保时的告知义务比以前有所 加重,并认为并非要事无巨细都要向保险人告知,而是告知实施IS\1规则的主 蛮内容,同时使时会保险条款中的“船东的疏忽”和“船员的疏忽”的分界线 变得清楚明确。另外,通过对SKULD保赔协会2000年章程的分折,认为H\1舰 则对保赔保险的影响主要在于入会条件的变化,以后没有IS\1证书的船舶将会 被保赔协会拒之门外或在投保时就ISM实施情况有欺骗行为的,将会遭到拒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