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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资本已经不满足于在一国范围内的运转,而是通过世界范围的流动而获取更大的利益。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吸引外国直接投资,也是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式。而在国际投资实践过程中,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投资争端也日益增多。争端的解决,目前基本上都是通过国际投资争端仲裁机构进行,如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争端仲裁机构等等。伴随着投资争端仲裁机制的成熟,投资争端机制自身的缺陷,如对公共利益和透明度的忽视等问题,也暴露出来,遭受了广泛的质疑和批评。在这样的背景下,法庭之友制度被引入了投资者与国家间投资争端仲裁机制中。法庭之友是指对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或法律联系,通过提交书面报告或参加庭审的方式,善意地提请法院注意法庭存有疑问的事实或法律问题的的私人和团体。法庭之友起源于古罗马,发展于普通法系国家,并伴随着普通法系国家在世界舞台的活动而进入国际层面。在投资者与国家间投资争端仲裁机制中,法庭之友的发展也经历了从被否定到被肯定的历程。本文拟以法庭之友在国际投资争端仲裁机制中的发展作为研究对象。在文章结构安排上,首先阐述“法庭之友”的基本理论,包括其定义、演进过程。鉴于法庭之友系普通法系国家特有的法律实践,因此本文也对法庭之友在英国和美国国内的法律实践进行了介绍。其次,本文从制度和实践两个方面,对法庭之友在国际投资争端仲裁机制中的发展进行了分析,具体内容上,一方面对当前仲裁公约进行了分析,并对美国和加拿大的双边投资协定范本进行了阐述,另一方面,对相关案例进行了梳理,通过案例将法庭之友在ICSID和NAFTA中的发展进行了论述。此外,本文还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中法庭之友在投资争端仲裁机制中的现状进行了分析,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同时,本文还对法庭之友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发展与法庭之友在国际投资争端仲裁机制中的发展做了比较。随后,本文对法庭之友在国际投资争端仲裁机制中的价值进行了分析,认为,法庭之友在仲裁庭的公正裁决,国际投资争端仲裁机制透明度的完善、“全球治理”理论在国际投资争端仲裁机制中的运用以及维护发展中国家的社会公共利益等四个方面都起到了推动作用。最后,本文对法庭之友在国际投资争端仲裁机制中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意见,认为,法庭之友在国际投资争端仲裁机制中的完善,不能单纯地去考虑法庭之友在程序上如何改进,而是应该深入到各方的利益、权力的划分、仲裁机制的建设等多种问题,综合进行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