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管理人撤销权作为体现破产法公平原则的一项关键制度,在实现债权人整体公平清偿,预防破产欺诈和偏颇清偿发生,为重整进行奠定财产基础,预防、避免公司营业中止和解散,倡导诚实信用原则,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化和稳定性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为世界各国破产立法所重视。我国新《企业破产法》授予管理人撤销权,这对打击破产欺诈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在理论界对管理人撤销权的理论和适用研究热度持续的同时,我国关于管理人撤销权的现行立法比较原则,因此,根据实体性规定,对管理人撤销权的制度要件和配套制度设计问题实有进一步研究和探讨之必要。
本文运用规范分析法、比较的方法、比较法研究方法、论理解释方法、历史分析方法、经济分析方法、图表分析方法,通过对管理人撤销权的探讨,意在系统剖析管理人撤销权的理论框架,并结合德国、日本、英国、美国和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立法例,根据我国立法、司法实践,参考中外已有理论研究成果,从管理人角度切入剖析新破产法第31条、第32条撤销权的旨意,为我国撤销权制度研究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提供我国新破产法全新立法理念和制度构成价值的解读。
本文研究对象为管理人撤销权,共分为三个部分,按照管理人撤销权的界定和功能,管理人撤销权制度构成,管理人撤销权制度的适用问题这一逻辑结构展开讨论。
第一章按历史纵向梳理撤销权相关法制资料,按国别横向比较当代管理人撤销权的要件特征,论证了管理人撤销权的新内涵。本文第一章从管理人角度出发,探讨新破产法撤销权的内涵,即管理人依据法律规定,在人民法院和债权人机关的监督下,对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法定期间内进行的诈害行为和偏颇行为予以撤销的职权,以及在债务人自行管理情形下的撤销诈害行为和偏颇行为的职权。管理人撤销权并非独立的法律概念,而是立足新视角,服务于本文探讨的管理人撤销权适用问题的解决所作的理论界定。由于我国新破产法将破产清算、和解与重整三程序的受理阶段合并规定,撤销权规定于债务人财产一章,自案件受理开始横贯三个程序,所以称为“管理人撤销权”,而未采取“破产撤销权”。“管理人撤销权”是对新破产法第31、32、73条的抽象和概况,有利于破产法第31条和第32条指向的同一范畴的名称统一,这与我国新破产法引入全新的管理人制度相衔接,彰显了我国司法辅助职能分离和司法改革的最新成果,“管理人撤销权”的特殊属性要求独立于合同撤销权、保全撤销权、业主撤销权等撤销权制度而独立,“管理人撤销权”强调管理人之职权主体地位,促进管理人撤销权的行使,其承载的价值体系更加健全、均衡,“管理人撤销权”为撤销权制度体系增添了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时代色彩。管理人撤销权在制度宗旨、基本原则、主体要件的行使主体、受益主体、监督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包括行为要件(管辖对象和期间等)和行为效力以及价值理念上与其他撤销权不同,具有相对独立的构成,从管理人撤销权视角考察更利于其经济法理念与价值的挖掘及其适用问题解决。第一章在运用比较的方法、图表分析方法探讨管理人撤销权的时代内涵的基础上,坚持管理人中心主义的架构,为本文下一部分剖析奠定基础,并采用历史分析方法,揭示管理人撤销权的实施要求有完善的配套制度的历史启示,以及由实现债权的公平清偿功能和预防破产犯罪到债权人整体公平清偿,预防破产欺诈和偏颇清偿发生和为重整进行奠定财产基础而预防、避免公司营业中止和解散的功能嬗变,而这一嬗变折射出当代破产法的经济集中和经济民主相统一和“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经济法理念。
第二章从我国新破产法第31条、第32条关于管理人撤销权的规定出发,进一步在理论上将管理人撤销权的制度构成从主观和客观的行使条件方面进行分析。该部分剖析了管理人撤销权的主体,进而论证债权人集体为管理人撤销权的归属主体,管理人为管理人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根据我国破产法第73条,管理人撤销权的异化主体是债务人,这种现象只是管理人中心主义的异化,即管理人的职能向重整程序中的债务人发生了有条件的转移,并非对管理人中心主义的否定,随后,以经济法学的平衡、协调原则为指导讨论管理人撤销权异化--监督权的协调机制问题,按照经济法学责权利效相统一的原则和“社会本位”原则要求,深入剖析了管理人撤销权的异化问题。结合文义解释和系统解释、原则解释等论理解释方法,针对类型化管理人撤销权对象的规定不明之处,本文主张,运用民商法基本原则及破产法立法宗旨、价值本位的裁量功能,及时总结司法经验使之上升为司法解释。通过规范分析法、比较法分析并认为,我国管理人撤销权制度在打击关联企业破产违法行为方面存在局限性:没有界定关联人,规制的对象范围过窄,“无钱可赚”案件管理人撤销权的行使存在主体动力不足等问题。
第三章立足于实务中出现的“无产可破”案件管理人撤销权行使的费用负担问题的现实规定,从设立长远解决机制出发,采用规范分析方法、比较法的研究方法,主张借鉴德国和英国经验,设立破产管理基金,完善管理人撤销权的配套促进和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