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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符合行政主体的构成要件,因而属于行政法学上行政主体的一种,其行使法律所赋予的行政权力;在经济法学的视野里,银监会是政府干预主体,其行使政府经济权力。行政权力来自于行政法学对政府权力具体内容的抽象,不论是银监会还是其他国家机关,其行政权力都包括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等,都带有形式化、程序化的特征;经济权力是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力,不同的国家机关所拥有的经济权的内容是不同的,银监会的经济权力就是法律赋予的金融监管权。经济权力和行政权力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二者的界分是行政法学与经济法学控制政府权力具有不同视角的关键因素。行政法学认为,控制银监会的行政权要从行政权的三个要素着手:明晰行政权的行使的主体,这是权力控制的前提;建立行政行为的违法审查机制和监督机制,这是权力控制的中心;设置行政责任的确认机制和明确规定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这是权力控制的保障。但银监会在上述方面均存在缺陷。经济法学认为,控制银监会的经济权力要从权力的有效性判断着手:在符合行政法合法合理原则的前提下,有效的监管是权力控制的关键,但实证和规范分析的结论认为,由于政府失灵的存在极大的影响了金融监管权的有效性。要抑制政府失灵,提高权力的有效性,就要提高银监会的独立性实施监管问责制,另外推广监管市场化和自律监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