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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道主义”为理由进行的干涉行动虽然在国际实践中屡见不鲜,但对其合法性的争论也从来没有停止。这种以“人道主义”为理由进行的干涉一般被称为“人道主义干涉”,但这个概念本身就比较混乱,学界到现在都没有对其定义取得一致意见,但是对于其合法性的问题上,普遍认同由安理会实施或授权实施的干涉行动是合法的,而争论的焦点主要存在于未经安理会授权的干涉行动。本文的基本脉络是从“人道主义干涉”的定义开始,论述未经安理会授权的干涉行动的理论、法理以及在国际社会中的实践,得出这种干涉不符合国际法的结论,特别探讨使这种干涉行动合法化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最后还必须特别指出由安理会实施或由其授权实施的干涉行动是合法的。而本文试图回答的问题是:第一,是否只有当一国的人权危机严重到威胁邻国或地区的安全与和平时,人道主义干涉才有可能合法。如果不是,当一国或区域组织仅仅出于人道主义对另一国进行武装干涉以阻止另一国政府迫害本国国民时,应当加以何种限制,以防止这种干涉被滥用;第二,另一些在该区域以外的国家能否以“地区威胁必将扰乱整个国际社会的秩序”为理由进而也参与到干涉行动中去。对单方人道主义合法化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以及如何改善安理会机制的讨论,事实上都是以这两个问题为出发点展开的。第一章探讨“人道主义干涉”的定义。国际法上目前没有关于人道主义干涉定义的权威解释,本文将先为“人道主义干涉”给出一个较为权威的定义,即以人道主义为目的,为防止或解决他国国民正在遭受的人道主义危机,未经被干涉国政府同意而实施的武力行动。这样本文的讨论范围就排除了受邀请的干涉行动、联合国人道主义紧急救援行动以及维和行动以及一国为保护旅居国外、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本国国民而实施的军事营救行动。另外,特别指出“人道主义干涉”的分类:由安理会授权实施的,为“人道主义”目的武力行动以及未经安理会授权的“人道主义干涉”,前者并不能被称为真正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干涉”。而是否由安理会授权是这类干涉行动的本质区别。而后展开中、西方理论界关于这一概念的讨论,从理论争议出发,通过辨明它与几个类似国际法概念的联系和区别,说明其本质。西方学者对人道主义干涉的研究早于国内学者,而且对这一论题的分歧远比国内学者激烈。有不少西方学者认为“人道主义干涉”已经成为一种习惯国际法。持这种观点的包括早期国际法学家包括格老秀斯、真蒂提等,而它的盛行开始于美国法学家方廷尼在1974年发布的一篇文章。这篇文章的影响之大使得许多国际法学者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加入方廷尼所主导的“‘人道主义干涉’已成为习惯国际法”这一阵营。但另有学者分析了19世纪以来的干涉行动后提出“人道主义”并不是这些干涉的动机,或曰目的,真正的背后力量乃是政治、经济、军事等国家利益。如果保护基本人权仅仅是一种借口而非真实目的,干涉国的这些行动本身就令人怀疑,不可能使人道主义干涉成为一种惯例。实际上,对于这一问题的争论似乎已经失去了意义,因为联合国成立时,其宪章内规定的国际主权原则、禁止使用武力原则及不干涉内政原则等强制国际法已经否定了未经安理会授权的“人道主义干涉”成为习惯国际法的可能性。因此,持“合法论”观点的现代国际法学者最惯常鼓吹的理由便是“人权高于主权”的理念,他们要么认为人权高于主权,要么认为保护基本人权是主权高于一切这一原则的例外情况。而持“非法论”意见的学者则大多强调人道主义干涉被滥用的危险,认为这是一种强权政治的借口。他们把主权平等原则、禁武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放在首位,认为任何对这些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违反都将造成对一国的侵略,最终将导致国际秩序的混乱。我国国内学者之前坚决摒弃人道主义干涉,但为适应日益复杂的国际交往和实践,部分学者开始接受西方理论研究,开始偏向认为“人道主义干涉”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存在合法性。而“人道主义干涉”因其概念上的混乱,常常与“人道主义救援”、“人权”等概念混淆。“国家失能”这一概念也与它事实上必不可分。本文试图找到这些概念之间的联系和区别,以说明“人道主义干涉”理论上的不足。第二章探讨未经安理会授权的“人道主义干涉”。本章的重点是探究这种干涉行动合法与否,将从理论争议和法理阻碍两个方面进行阐述,并且进行案例分析.以说明其非法性。理论上的争议主要是这样一种“人道主义干涉”是否存在合法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笔者认为,尽管在理论上对未经安理会授权的“人道主义干涉”的合理性仍然有探讨的必要,但是其非法性应当是毋庸置疑的。在法理上,它是违背国家主权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及禁止使用武力原则的,由于这些原则都被规定在《联合国宪章》中,因此它也同时违反了宪章。其他国际法文献也同样表明在国际关系中应当禁止这种干涉行动。例如《国际法原则宣言》;而国际法院的相关判决也指出一国单方面实施武力行动以制止另一国国内的人权危机是不为国际法所允许的。从国际实践的角度来看,这种干涉行动也没有成为国际习惯法。因为其已有的国际实践因动机不纯而饱受诟病,另外它也因违反《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国际法,无法在联合国框架下找到依据,也为许多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强烈反对。除此之外,未经安理会授权的“人道主义干涉”本身就有许多弊端,例如被大国滥用而成为其推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借口,与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相对立,因而有损安理会权威,甚至有可能带来更大规模的人道主义灾难。关于未经安理会授权的“人道主义干涉”的国际实践,本文将以两个典型事件为例:1991年库尔德安全区及2011年利比亚禁飞区。主要是对安理会作出的决议进行分析,明确这两次行动事实上都没有得到授权,是不折不扣的“未经授权”,因而是国际不法行为。至于最后要讨论的是否存在使这种未经授权的“人道主义干涉”合法化的必要性及可能性,笔者认为,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尚不存在使其成为合法的必要和可能。因为,这种干涉行动所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只要对以安理会为核心的联合国机制进行合理、可行的完善,就完全可以由安理会来进行或授权进行。第三章探讨安理会授权进行的干涉行动。事实上,这种干涉行动不能被称为“人道主义干涉”,而其合法性正是毋庸置疑的。本章将先从安理会的构成及其作用开始,讨论安理会机制的不足之处及可能的改善手段,最后通过国际法上的实践来说明其干涉的合法性已被广泛接受。文中提到的案例是1992年对索马里的干涉行动及1993年对南斯拉夫的干涉行动,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安理会在针对南斯拉夫危机作出的一系列决议中特别强调了其国内的人道主义危机对于周边国家所产生的影响,而在解决索马里危机时,最后的正式决议中刻意忽略了这种影响,认为该国国内的人道主义危机本身就已经足够作为干涉行动的依据。安理会的实践表明只要是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那么安理会采取或授权采取武力干涉行动就同样在宪章的这一授权范围之内,不管这种危机是否波及邻国,安理会以“其构成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而进行或授权进行的干涉行动就是合法的。安理会的干涉行动是为实现联合国宗旨和使命而实施的必要手段,这种目的的正当性使得合法性得到了广泛认可,在维护世界安全与和平方面起到了巨大作用。《联合国宪章》中规定了合法使用武力的一个例外正是这种干涉行动的国际法依据,但这种例外的实施,同样受到宪章严格的条件限制。同时须认识到安理会机制并不完美,尽管其投票表决机制能够较大程度地减少干涉行动目的的政治性,同时也造成了过程的低效,导致安理会不能在人权危机中发挥及时的积极作用。因此,应当对现有的制度进行完善,其中重点是实施武力干涉行动与否的决定程序,其中包括调查和决策程序。第四章也就是结语,除了对全文进行一定总结之外,提出为解决人权危机而进行的干涉行动应当受到的必要限制:应当在联合国安理会的严格限制下合法化,为解决严重人权危机是否进行干涉行动的最后决定权,仍然专属安理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