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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是近年来学者提出探讨的新问题,本文认为安全保障义务应为法定义务,理由是:第一,从我国立法的实践来看,一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了某些情况下经营者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此将我国经营者对服务场所安全保障义务原则上确定为法定义务比较妥当,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所建立起来的模式;第二,将经营者对服务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界定为法定义务是对公司社会责任的要求。第三,将经营者对服务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界定为法定义务是实质平等理念的要求。其四,将经营者对服务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界定为法定义务可以克服将之界定为附随义务的局限。 安全保障义务的具体内容包括场所设施与工作人员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文通过两个案例强调经营者在制止来自第三方对消费者侵害中的保障安全义务的范围,即在经营者在专门配备有保安人员的情况下,保安服务的范围应是保安人员力所能及的范围,而非是在服务场所内杜绝第三人侵害案件。 责任性质以侵权责任为主,合同责任为辅。 经营者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且过错认定方法为“过错推定”,这既是商业发展的现状所决定的,也符合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自身特点,也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构成包括侵权责任构成和违约责任构成。构成侵权行为必须具备三个要件,即:经营者的过错、损害事实的存在、经营者的过错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这三个要件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合同责任构成的共同要件有以下三个:违反约定的行为、损害后果、违反约定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 在所发生第三人侵害的情形,经营者已经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消费者受到不法侵害,但仍为使消费者免受伤害的情况、在产品责任的情况、在消费者自身的健康原因或是消费者的故意、重大过失的情况、在存在不可抗力的情况,本文认为经营者可以免除责任。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法定义务侵权责任过错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