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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宪法》第46条明确规定了公民受教育义务。公民受教育义务的存在,不仅有利于公民受教育权的实现,而且也有利于国家的存续发展和国民素质的提高。而且,公民受教育义务属于公民基本义务,而公民基本义务的存在有其特有的价值。一国宪法的内容及精神都致力于保障公民权利,公民基本义务作为宪法的一部分仍发挥着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然这种功能是通过国家权力作用的基础上来保障公民权利。公民受教育义务赋予国家以权力强制性要求公民履行义务,则国家在行使相关权力时,虽然可以赋予公民义务,但是义务也有其界限,这个界限除了要达到保障现代国家存续的目的之余,更要受到宪法促进个人自我实现的目的引导,即给予国家权力一个创制多元文化的“义务”或者说权限。而多元文化是一种指导思想或者说价值观。所有在精神文化领域的权力、权利行为都应该遵循这个原则或思想。多元文化的实质就是自我实现,或者说个性化发展的满足。而对于国家,一是不能干涉,二是要保障其实现。这也是贯穿公民受教育义务规范的主线。本文在系统梳理公民受教育义务的基础上融入了多元文化理念,并以保障国家存续发展和保障公民权利为主要价值目标。围绕公民基本义务的基础理论、公民受教育义务规范为主要内容展开,在分析我国宪法上公民受教育义务条款的基础上畅通我国宪法文本的适用路径。论文四共部分,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主要探讨:公民受教育义务之公民基本义务属性。其中包括对公民基本义务的概念、宪法正当性及宪法功能的研究。同时以公民基本义务的确立标准为契机分析公民受教育义务属于公民基本义务。论文第二部分:宪法上公民受教育义务的文本分析。主要通过两个方面的文本比较,一是世界其他国家的宪法文本和我国宪法文本中的公民受教育义务条款的比较,二是我国历次宪法文本中的公民受教育义务条款的比较,即从文本表面结构分析我国公民受教育义务的内涵。在第三部分中,本文着重对公民受教育义务条款进行了规范分析,提出公民受教育义务创设的二元目的论,将自我实现与多元文化理念融入受教育义务规范中。由于义务与权利在适用时存有不同视角、不同分工,因此深化宪法中公民受教育义务条款来解决实证问题是本文的主要思路与方式,即论文的最后一部分运用规范分析法,以融入多元文化价值观念的公民受教育义务条款分析我国义务教育中的实践问题,并进而畅通宪法文本的适用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