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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大规模发展而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现象日趋严重,环境侵权方面的案件也日趋增多。而由于我国传统环境侵权救济制度中补偿性赔偿的局限性,不仅不能使受害人的损害获得充分的救济,而且也不能有效地惩罚和遏制环境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因此在环境侵权救济中应该考虑引入一种优于传统赔偿的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以其独特的惩罚、遏制等功能为我国环境侵权救济提供了一种新方向,在我国环境侵权救济中考虑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仅能够对受害人的物质、精神等损害进行充分的救济,而且其高额的惩罚性赔偿金也可使环境侵权人继续实施环境侵权行为的现象能得到有效地遏制,更有利于社会公平和实质正义价值的实现。本文共分为四部分,前有引言,后有结语。本文第一部分首先对环境侵权的相关理论进行了简要概述,在介绍了环境侵权的概念和内容之后,又分析了环境侵权不同于一般侵权的特殊性。第二部分从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功能出发,对国内外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作了介绍,之后又将其与补偿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进行了比较,分析了异同,以此来更好地了解惩罚性赔偿制度。第三部分首先对环境侵权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深入地分析,之后又从法理基础出发,通过对环境侵权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有利于实质正义价值的实现以及资源的优化配置两方面进行分析,说明环境侵权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具有合理性,最后通过法经济学的成本收益理论分析,得出在环境侵权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使环境侵权的外部成本内部化。第四部分对我国环境侵权救济中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制度设计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从适用条件、适用范围、抗辩事由、惩罚性赔偿金的确定、以及其他相关问题考虑这五方面进行了分析和论述,尝试在我国的环境侵权中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