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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在全国逐步推行以“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为典型特征的国家烟草专卖制度。这种专卖制度的本质是一种典型的国家垄断,是国家以国有独资企业的形式对烟草种植、生产、销售、运输实行完全的独占和统管。烟草专卖制度在三十多年的实践中取得了极大成就,但所滋生的垄断弊端和消费者福利减损已经证明现阶段烟草专卖的效果与理论上的预期存在较大差距。《反垄断法》第七条和《烟草专卖法》虽然赋予了烟草行业合法的国家垄断经营权,但并不等于烟草行业中的任何垄断行为都可以超脱于反垄断法而“逍遥法外”。烟草行业独家垄断的市场地位,是法定的市场结构垄断,反垄断法反对的是垄断行为,并非垄断的市场结构,垄断结构合法,但垄断行为不一定合法。因此,作为反垄断法豁免的合法垄断应是相对的,即使对于国家垄断经营的烟草行业,法律也只是允许其垄断状态的豁免,而不允许其垄断地位的滥用。基于此,本文从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一般理论与我国烟草行业的发展现状出发,厘清了“豁免”与“适用除外”的概念,通过对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主要功能、价值目标的分析来揭示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意义,明确提出作为国家垄断的烟草行业适用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必要性和关键性。以《反垄断法》第七条和《烟草专卖法》的衔接作为切入点,将对豁免制度的研究从“应该如何”逐渐深入到“如何实施”。在烟草行业国家合法垄断的大背景下,我国在制定和实施反垄断法及其配套规则时,有必要构建出一套与烟草行业发展现状相配套的反垄断法豁免规则。对烟草行业的具体垄断行为应采取哪种豁免方式?是否豁免?应以什么原则为依据?认定豁免的权力属性是什么?如何协调相关机构的权责?……这些都成为我们亟待解决的问题。科学、合理的规则可以使烟草行业适用豁免的有序机制得以定向运作,严格遵循规则做出的豁免认定也更具社会公信力,从而为我国烟草行业的持续稳定发展注入新的动力。除引言外,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反垄断法豁免制度与我国烟草专卖制度的一般理论。本部分主要分析我国反垄断法豁免制度的一般原理;厘清“豁免”与“适用除外”的概念辨析,从而奠定制度分析的概念起点;对我国《反垄断法》第七条进行法解释学分析,以透过法条探究背后的立法深意。对我国烟草专营专卖的现状进行分析,明确专卖的本质是国家垄断。第二部分:我国烟草行业垄断问题特殊性分析。本部分首先厘清垄断结构与垄断行为的关系,明确反垄断法的主要规制对象为垄断行为而非划归市场结构范畴的垄断结构;其次,对烟草专卖实践中滋生的各类具体垄断行为进分析;最后,界定相关市场是反垄断执法的前提,结合烟草行业特殊性,对烟草行业的相关商品市场和地域市场进行分析。第三部分:我国烟草行业适用反垄断法豁免的规则构建。本部分是全文的重点,主要从烟草行业适用豁免的方式选择、认定原则借鉴、认定权限设置等三个层面构建科学、合理的程序规则,从而使得烟草行业适用豁免的有序机制得以定向运作,更具公信力。第四部分:我国烟草行业反垄断法豁免规则的具体运行。“徒法不足以自行”,本部分在构建完整的烟草行业适用反垄断法豁免规则之下,进一步研究该规则的具体运行步骤。主要有两个层面:一是豁免的启动、审查与裁决;二是豁免检举人权利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