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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1966年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2条得到最广泛、最全面的承认。健康权作为一项人人享有的国际人权,已成为法学界的共识,并被人权学者所认可。健康权概念是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体质和心理健康的标准;又是受社会因素的影响不断变化且内涵丰富的一个概念,包含了两类基本要素:“保健要素”和“健康的基本前提条件的要素”。健康权作为一项人人享有的平等权利,其首要价值就是平等。平等是老龄人健康权实现的理想目标和崇高目标。随着社会问题如贫穷、传染性疾病、战争等影响以及公共卫生社会化使健康权渗透了更多政治目标或社会目标,健康权的实现面临着更多的困难,尤其是世界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严重,已经成为实现健康权的障碍。本文重点从健康权的理论、老龄人健康权理论和中国老龄人健康权的现状分析入手,剖析老龄人健康权特性、实现条件、国家的义务等相关问题,主要回答了如何保障老龄人健康权这个问题。针对这个问题,在我国现实的基础上,笔者不仅在理论上对实现和保障老龄人健康权的进行了探讨,还在立法上、司法上、行政上提出了相关的建议。全文共有近四万字,笔者从以下六部分进行了阐述。第一章,健康权的理论基础。笔者分别对健康和健康权的概念、健康权的历史演变及法典化、健康权的实现逐一进行了阐述。首先,通过对健康权内涵的详细探讨,我们认识到健康权已经成为被广泛认可的一项国际人权。其次,本章明确并强调了国家的义务和健康权的实现条件,使我们更加明确了国家实现健康权的具体内容。最后,通过对健康权与公共卫生之间关系的分析指出了国家积极义务的谨慎性原则。第二章,老龄人健康权的理论基础。本章通过国际人口老龄化现状的分析及影响,使我们认识到人口老龄化已经成为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一个问题,已经影响到国家的经济结构、福利政策等各个领域,并已成为国家实现健康权的严重障碍。本章又通过老龄人健康权的概念、特征和立法现状以及健康权与其他人权的关系,剖析了老龄人健康权固有的特征。首先,老龄人作为弱势群体或边缘群体,在老龄人健康权的实现过程中更加强调平等。其次,心理健康也成为老龄人健康权的一项重要内容。第三章,中国老龄人健康权的现状分析。本章从社会制度的缺失和缺陷、歧视和不平等的现象普遍化、社会政策绩效低下和滞后、中国人口老龄化对老龄人健康权的挑战等四个方面作了分析,指出了我国老龄人健康权实现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回答健康权的权利保障提出了问题。第四章,中国老龄人健康权的立法保障。本章从狭义的立法概念入手,剖析了我国宪法立法、宪法中有关健康权的条款法律化、具体化、国际人权法中健康权在国内法的实施中的问题。笔者建议“健康权”以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的方式入宪;加速宪法中有关健康权的条款法律化进程,制定专门的《社会保障法》和《老年人福利法》等法律;加速国际人权法中健康权条款在中国的“直接纳入”或“个别转换”的进程。第五章,中国老龄人健康权的行政保障。本章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两个方面分析老龄健康权的行政保障问题。首先,笔者强调了行政立法的积极作用、指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立法建议。其次,在行政执法方面,笔者对社会制度的缺失和缺陷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对策,强调制度建设,建议建立执法监督机制,提高执法力度和绩效,实现依法治国。第六章,中国老龄人健康权的司法保障。本章重点阐述了健康权的可诉性、健康权的救济途径。笔者认为,为实现老龄人健康权的司法救济,首先依照三大普通诉讼完成受害者的司法救济。其次,对于有可能涉及公民宪法基本权利案件,先在宪法之外寻求法律依据和法律原则,因为这些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的实施和适用最终有助于实现宪法的价值,不宜盲目启动宪法救济机制。尽管宪法司法化是诉讼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但因受现有体制的制约启动宪法救济机制是很困难的。在此,笔者对老龄人在健康权救济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提出了建议。最后,分析了健康权的国际人权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