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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行为保证人类型作为形式的义务来源之一一直备受关注,刑事立法的冷落导致先行行为有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之嫌。近来年有关先行行为的司法实例倍增。由于具备实质的社会危害性,有必要在肯定先行行为保证人类型的前提下摸索它存在的价值。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三章。第一章:先行行为保证人类型的学说发展和理论依据。首先,介绍了先行行为保证人类型的演进历程,从《阿奎利亚法》对先行行为的侵权责任、威斯特法的特定义务、费尔巴哈的二来源说,到斯鸠贝尔明确提出先行行为概念。那格拉在此基础上提出著名的保证人说,经过阿明·考夫曼的发展,先行行为保证人类型这一概念固定化。其次,通过对先行行为说、支配说、组织管辖理论的介绍分析认为否定先行行为的声音此起彼伏,有必要找到实质化理论根据。站在教义学的视角无法得出合理性依据时应求之于刑事政策。第二章:先行行为保证人类型的性质和范围。首先,对先行行为进行定性,认为先行行为是具有造成法益侵害可能性的紧迫危险行为,必须是本人实施的、具有危险性、作为可能性这三大特征。接着,讨论什么样的行为可以成为先行行为。一般情况下,合法行为不能是先行行为,但具有违法阻却事由的紧急避险行为除外。先行行为可以是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但不能是不作为行为。先行行为只要具备引起法益侵害的危险性而不问主观心态为何,因此无责行为也可以是先行行为。第三章:先行行为保证人类型的罪数问题。首先,介绍了国内外关于罪数理论的学说,通过对客观说、主观说、折中说的评析认为犯罪构成要件说是具有合理性和实用性特征且符合我国实际的学说。其次,在犯罪构成说的基础上,借用德国不作为理论的“实行行为同一性说”理论指导中国先行行为保证人类型的罪数问题,根据作为义务的次数决定罪数的单复。在先行行为为一般违法行为时径直成立一罪,因此,先行犯罪行为才具有数罪的探讨余地,借用张明楷教授的分类方式,将有无刑法的明文规定作为分界线,在规范论无法对犯罪进行充足评价时,试图站在罪责刑相适应的理论高度处理相关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