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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查权,只服从法律”这是大多数西方国家对于司法机关在整个国家权力体系中地位的法律定性,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只服从法律,让司法权保持高度的独立性,西方国家对于司法的这种态度,是基于“三权分立”下分权与制衡的考虑。“司法机关独立的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是宪法原则和精神的体现,但是在目前的司法地方化下,这种原则和精神并没有体现在我国的司法实践活动中,反而使得司法机关的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逐渐的丧失。所谓司法地方化,概况地说,就是地方司法机关在各种外部因素的不当影响之下而形成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在我国实际的司法活动中这些外部因素主要是来自地方的党委、人大和政府,这三种外部势力对于地方司法机关的钳制之深,干扰之大,危害之重,这种干扰、钳制和危害每每总是体现在司法活动的个案当中,最终使得地方司法机关和地方利益集团“同流合污”,相互勾结在一起,地方司法机关成为地方利益的代言人和保护伞。这令广大社会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所以,我们需要解决司法地方化问题,保证司法机关的独立性,提升司法公信力。随着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全面铺开,不仅明确司法“去地方化”是这次改革的两大目标之一,而且还提出很多富有创新性的改革举措并且具体落实在司法实践当中。据此,本文分别从我国司法地方化的历史根源、表现形式以及危害,“去地方化”的必要性及可能性,“去地方化”的困难及解决路径这三个方面出发,层层递进,环环相扣,力求与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精神和要旨相契合。同时本文重点突出,主要集中分析我国司法“去地方化”的具体改革举措,以地方司法机关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司法辖区和行政辖区完全重合以及司法监督制约机制缺乏为着手点,分析学术界和司法界针对这些问题所提出的各种解决路径,并在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对这些路径进行分析研究,从中选择出适合我国国情的、能够彻底解决我国地方司法机关长期存在的地方化问题的改革方案,最终让地方司法机关摆脱地方的干扰控制,坚守司法独立的品格,提升司法公信力,真正做到司法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