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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货物运输的现行公约中,涉及航空、铁路和公路运输的公约均对货物控制权作了相应地规定。在海运领域中,虽然1990年《CMI海运单统一规则》和《CMI电子提单规则》均规定了货物控制权,但这两个规则的适用范围过窄,不能适应现代海运实践的需要。作为现存三大国际公约的替代品,《UNCITRAL运输法草案》(以下简称《运输法草案》)规定了“货物控制权”的概念及其相关规则。本文试图通过研究“海运货物控制权”的相关内容,探讨中国引入这一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本文主要运用法的价值研究方法,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研究了货物控制权制度。 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论述了我国引入货物控制权的必要性,并从法的价值的角度对货物控制权的价值进行分析。第二章是本文的主体,主要参照《运输法草案》,同时联系其他运输公约中关于控制权的规定,研究海运货物控制权的概念、主体、性质、行使条件等相关内容。第三章通过对中途停运权的简要研究,比较海运货物控制权与中途停运权之间的异同。虽然两者有形似之处,但它们在理论渊源、主体、内容、行使条件等方面存在的差异很明显。第四章总结《运输法草案》的规定可能存在的问题,虽然《运输法草案》的规定有助于解决货物运输发与货物买卖法之间的矛盾,但这些规定也并非严密和周全,这也是一直对《运输法草案》进行修改的原因。第五章主要探讨我国法律有关货物控制权的规定与完善建议。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海商法》未规定控制权制度,《合同法》第308条也只是关于控制权的一般规定,不能适应海运的特殊要求。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我们应借鉴《运输法草案》的成功之处,与时俱进,在我国的《海商法》中引入货物控制权,并且提出相关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