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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法的出台是我国市场经济逐步走向成熟的标志,也是我国与国际经济接轨所必需。与旧破产法相比,新破产法总结了二十年来我国企业破产的实践经验,借鉴了国外先进的法学理论,体例更为完备,内容更加充实。作为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新破产法体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其中以管理人制度为最大亮点。新破产法把管理人制度放到了比较明显、重要的位置专章规定。作为我国新破产法的一个创新例,管理人在整个破产程序和重整程序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其相关规定的科学与否直接关乎破产价值的最终能否实现,如何使债权人、债务人和以职工为代表的社会利益三方都能满意,既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又有效的适合中国国情,保护社会利益,从而最终达到和谐,显然仍需要理论和实务界更为深入的实践和探讨。在对新破产法中这一大进步创新称赞的同时,笔者通过认真研究也发现了不足之处。如新破产法以及关于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中不仅留有旧破产法行政干预经济的痕迹,且多处地方显现出司法过渡干涉管理人的危险倾向,极大地削弱了管理人制度的市场化主体、专业化运作的本意。同时,管理人的选任、职责、监督等规定还显得原则和粗糙,有待进一步细化。据此,本文以新破产法中管理人制度新增内容为视角,细致考察管理人的权责利一体化的法律规制,包括管理人的概念及法律地位、选任、职责以及相应的监督机制等方面的系列规则,以期在今后的法律修订中对管理人制度予以完善,使该项制度更具有实务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