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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频繁遭遇雾霾天气,中东部地区的空气污染指数居高不下,污染状况甚是严峻。面对跨行政区域的复合型大气污染,传统的以行政区划为界的单一法律调整方法已变得束手无策,各自为政的属地环境管理格局严重影响了区域污染的整体控制效果。防治雾霾亟需整体联动,各地应积极打破行政区划的属地管理限制,采取区域性法律调整方法有效应对雾霾污染。西方国家在治理其工业化进程中曾发生的严重雾霾污染时,通过采取有效的联动措施成功解决了这一难题。相较于发达国家,我国目前尚缺乏完备的联动治理雾霾法律机制,在雾霾防治区域联动法律机制的构建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这直接影响了我国防治雾霾工作的有序开展。故此,本文基于我国的治理现状,并借鉴国外先进的联动治理经验,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有效推动我国雾霾防治区域联动法律机制的构建进程。本文运用了实证研究、比较分析的方法。基于对国内外联动防治雾霾的各种法律措施及实施效果进行的大量调查研究,获取了真实资料。在总结美国、德国、英国联防联控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得出我国联动防治雾霾的有效对策,为笔者探讨我国雾霾防治区域联动法律机制的构建提供现实依据。论文除去引言和结论与展望之外一共分四个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阐述了当前我国雾霾污染的主要特征,并对我国雾霾防治区域联动法律机制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具体分析。第二部分,基于我国防治雾霾的现状探究,指出了我国雾霾防治区域联动法律机制构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缺乏有效的区域联动监测预警应急机制、缺乏有效的联动治理污染源长效机制、缺乏有效的政府防治雾霾担责机制、缺乏有效的雾霾防治联合执法机制。论文第三部分通过探讨美国、德国和英国的雾霾污染联动治理经验,总结出我国可以借鉴的国外先进经验。第四部分,在结合实际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雾霾防治区域联动法律机制构建的几点建议,希望通过建立有效的联动监测预警应急机制、建立有效的联动治理污染源长效机制、建立有效的政府防治雾霾担责机制、建立有效的区域联合执法机制的途径,彻底解决雾霾污染问题。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针对雾霾防治环境执法过程中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不足的问题,笔者建议建立联动惩处制度。通过组建区域联动惩处机构,将环保部门的行政力量与公检法部门的司法力量有效衔接,从而有效规避环保部门因受权力限制而无法惩治环境违法行为的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