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瓷”的定性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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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属北京方言,本是旧社会市井无赖之徒敲诈勒索钱财的一种方法,多指在公共场合故意造成碰撞、摔物等现象。无赖之徒利用“恐惧压迫心理”,使当事人产生“理亏”的感觉,进而进行敲诈勒索。“碰瓷”现象伴随着社会发展而不断流传,不断演化,特别是近几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机动车保有量的飞速增长,道路上的车辆越来越多,“碰瓷”现象也越来越多,部分不法分子把“碰瓷”作为自己的生财之道。比如汽车经过人行横道或十字路口减速时,有人故意在车前摔倒,造成对方开车将其撞倒的假象,进行讹诈。发展至今,“碰瓷”已呈现出团伙作案的趋势,更有少数人专门驾驶机动车制造“碰瓷”,这些人往往采取在城市拥挤道路上,利用对方轻微违章行为来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发生来敲诈车主。更有甚者,以团伙方式进行作案,选择在行人少但行车速度快的高速公路或城市外环道路制造事故进行敲诈,遇到对方“较真”时,团伙成员便会仗着人多,对对方进行威胁或施以暴力,强迫对方给予赔偿。伴随着“碰瓷”花样的不断翻新和变化,司法实践中对于“碰瓷”者的定性,难免存在争议。就笔者所在部门近期所办理的一起“碰瓷”案件情况,以及国内其他地区类似案件的处理情况来看,各地的司法机关,甚至同一司法机关内部对此类案件的定性都存在较大分歧。笔者认为,各地对于该类案件定性上的分歧必然会导致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上产生实质的影响,从而导致不同地区类似案件的处理上存在罪名和刑期的巨大差异,这必将对我国“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造成影响。笔者通过对所在部门承办的这一典型案件分析思考后认为,对于“碰瓷”者的定性,要区分对待,不能一概而论。全文分为七大部分,共约22000字。第一部分:案由。朱某某等四人敲诈勒索案。第二部分:案情。该部分介绍了朱某某等四人在高速公路驾车“碰瓷”的犯罪过程,以及司法机关对该案的处理过程和判决情况。第三部分:案件焦点。本案焦点问题是:本案该如何定性,嫌疑人的行为构成何罪。第四部分:争议观点和分歧意见。该部分列出了本案的争议观点和理由。第五部分:法理分析。该部分首先对本案所涉及的存在争议的各罪名的构成特征进行归纳、梳理,其次对本案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争议的各罪名进行分别论证。第一,对本案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进行分析论证;第二,对本案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或抢劫罪进行分析论证,并对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在一般情况下的区别、在带有“暴力”的情况下,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该如何区分加以详细论述,并对敲诈勒索罪的“威胁”方式是否包括暴力行为、对“抑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该如何理解与把握并进行了论证、阐述。第三,结合本案案发地点的特殊性,对在高速公路上实施“碰瓷”是否会危害到公共安全以及本案嫌疑人是否能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进行分析论证。最后,在通过全文分析论证后得出本文论证结论,对朱某某等四人在高速公路上实施的“碰瓷”,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第六部分:余论。对实践中出现的各类型“碰瓷”案件进行归纳,并在结合本文分析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处理观点。第六部分: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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