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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新刑律》的颁布是中国近代刑法的开端。罪刑法定原则被规定在其中,也凸显了它的先进性,罪刑法定原则的引入是我国刑法发展史上一个历史性的转折点。在中国刑法发展过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研究《大清新刑律》中的罪刑法定原则也有着重要的意义。对中国而言,罪刑法定原则是—个舶来品,它是完全从西方引进来的一个法律原则,我们国家之前是不存在的。因此,本文首先对罪刑法定原则做了追本溯源的研究,介绍了它的渊源、涵义、思想基础,以及它的发展和演变过程。并进一步论述了罪刑法定主义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区别,我国古代长期处于封建社会,君主是最高权威,他集各种权利于一身,不可能将限制权力的罪刑法定主义上升为一种法律原则,我国古代社会只存在思想层面的罪刑法定主义并不存在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引入中国的,首先是由于清朝末年西方列强的入侵使社会经济结构发生了变化,西方列强对经济掠夺的同时把西方的法律思想带了进来,其次是清政府为求自保进行了一些列的法制改革,以及当时一些具有先进思想的法学家也为罪刑法定原则的引入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论文的核心内容是罪刑法定原则在《大清新刑律》的立法体现和引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从七个方面来分析新刑律中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条文,含义以及论述这些条文的是如何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的。罪刑法定原则是在借鉴西方法律的基础上确立的,因此在新刑律中的确立存在着较多问题,本文针对这些问题分别做了论述。罪刑法定这一刑法主要的原则引入有着深刻的影响。首先从思想层面上讲,它所倡导的平等、自由、人权等先进的思想对中国古代社会传统的君权、人治思想产生很大的冲击。其次,从制度层面讲《大清新刑律》在总则中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并删除了“比附援引”,这对于在封建社会中根深蒂固的“比附援引”的断案规则是一个有力的打击。最后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引入对民国时期的刑事立法的影响,北洋政府时期和国民政府时期在刑事立法中仿效《大清新刑律》中关于罪刑法定原则的规定,体现了该原则在刑法中的作用。这说明新刑律中引入罪刑法定原则对后世刑法影响之深远,意义之重大,也充分体现了其先进性。《大清新刑律》中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是中国刑法发展史上最重要的一步,它的引入拉开了刑法现代化的序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