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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地方政府融资日益频繁,由此引发的风险也日益凸显。充分评估这些风险,在此基础上进行妥善处置,这不仅事关地方经济的发展,也决定着我国经济社会的稳定与繁荣。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我国地方政府利用各种融资手段筹措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为我国摆脱经济困境做出了巨大贡献,但这些手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或政策的规定,很值得考量。地方政府融资一旦越过法律的界限,丧失了应有的约束力,则容易积聚大量风险。风险的累积并不单单是地方政府的“投机”行为所致,而且是根源于我国财税体制的不合理体系。为此,本文采用实证分析、价值分析与比较研究的方法,探讨地方政府融资风险及其根源,并对风险处置提出法律对策建议。本文分为四个部分进行探讨:第一部分是导论。本部分通过对我国地方政府融资及其风险现状的简要描述以及学界对地方政府融资风险研究不足的揭示,彰显本文的选题意义和研究目的,并阐述本文的研究方法、主要内容及创新点。第二部分首先对地方政府融资的含义进行界定,并分析地方政府的两种典型融资方式。然后引出地方政府融资风险的含义,探讨地方政府融资可能引发的债务风险、银行业信贷风险、土地保护风险、政府信用风险、社会稳定风险等五种风险。最后,深入分析造成地方政府融资风险的具体成因,主要从分税制改革、地方政府定位、责任主体缺位与信用制度不完善几个方面予以阐述。第三部分主要针对地方政府融资风险处置提出法律上的解决思路。一方面,从制度性根源上入手,通过合理分配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权与事权、健全转移支付制度、完善我国政府预算制度等财税体制改革的方法,来防范风险;另一方面,针对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引致的风险提出处置方法,从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设立与运营机制入手,切实处理好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负债偿还问题。另外,本文尝试提出“地方政府破产制度”的设想,将其作为地方政府财政危机的最终解决机制,对地方政府不切实际地过度融资行为起到警示作用,制约地方政府无限的举债冲动,从而保护债权人利益,并建立起理性的地方政府融资体系。第四部分是结论。本部分认为:唯有通过改革财税体制、完善处置地方政府融资风险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才能预防和化解地方政府融资风险。同时,也不应当夸大地方政府融资风险,只要控制得当,地方政府融资是有利于地方经济的发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