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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个人主义勃兴与意思自治原则充分得到尊重的背景下,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在我国现行法体系下,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规则散落于法律与司法解释之间,并未成体系化规范。法条规定的空白与矛盾之处导致司法适用混乱。夫妻关系的紧密性、私密性与充分尊重个人意思自治的之间的矛盾始终处于一种博弈之中,厘清夫妻共同债务这一夫妻消极财产之归属,有利于在配偶利益与第三人的利益之间作出一个合理的平衡,有利于实现婚姻法“规范婚姻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的宗旨。由此,本文针对夫妻共同债务在司法现状中出现的法律适用问题、相关法律规定的缺漏之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制度与婚姻法其他制度的衔接,以及此类问题在《民法典》的完善建议等方面撰写此文。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引言部分主要写的是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研究的社会必要性、实践必要性和学说综述。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是家庭的基础,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事关千家万户,而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和《婚姻法》第41条为代表的现行法律规范之间却存在明显的违和,新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更是以新角度来规范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由此也出现五花八门、名目繁多的学说。本部分致力于总结实务中的问题后对相关学说作出梳理,为下文规范评述作一铺垫。第一章为夫妻共同债务概念之界定。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法律概念界定后,基于其上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才能有据可循。第一章主要内容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内涵不包括法定之债,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法律规范群规范的客体应当是意定之债;夫妻共同债务在性质形态上不应当是一种连带之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和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是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旦在解释法条或者判案之时将两者混为一谈,就会导致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一基本概念的模糊、归责不清与逻辑混乱。第二章即我国法律及学理中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评述。首先,在我国法律体系之中,重点法条包括《婚姻法》第41条确定的是“目的论”、《司法解释(二)》第24条确定的是“推定论”。而《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又从其他角度来规定。这三个法条是本文分析的重点规范,同时本文将对其作出不足之检讨。其次,我国学界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也有多种学说,包括“目的推定标准”、“合意推定标准”、“利益分享推定标准”的三规则说;“共同生活之用途规则”、“双方约定之合意规则”、“家事代理之权限推定规则”和“婚姻期间借款之时间推定规则”的四规则说,对此,本文将从各名目的规则之中找出其实质、作出相应比较与批判性评析。第三章是我国民法中共同债务认定规则之完善。首先,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须与婚姻法中的其他制度合理衔接。夫妻财产制和日常家事代表制是婚姻法中重要的两个制度,且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有密不可分的关系。夫妻财产制下推导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而非日常家事代表制,而日常家事代表制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之间虽非基础关系,却也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其次,在立法与司法实践中,都有需要完善之处。即将出台的《民法典》中,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作相应完善;同时对于夫妻共同投资这样一种特殊的活动,区分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活动而进行单独规范,从而实现与其他法律法规圆融自洽;而在司法实践中,更要注重对于规范灵活、合理地解释,机械适用法条对于法规的生命力是一种减损。最后为结语,是在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之下,对夫妻共同债务类型进行总结。同时提出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之判断应当转向客观标准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