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全球化与风险社会的大背景下,刑法干预早期化、能动化加强,犯罪圈不断扩大,刑法立法预防与控制社会风险的意图明显。传统刑法方式对单位犯罪的规制表现出力不从心的一面。我国刑法典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承认了单位犯罪,但是因为这部刑法典是以惩治自然人犯罪为基础而制定的,因此在对单位刑事责任的认定上完全是以对个人刑事责任的判定为前提的。直至今天,我国实践中对单位刑事责任的认定仍以刑法总则第30、31条的规定为指导,对于单位内部自然人刑事责任与单位刑事责任的关系,缺乏清晰的认定思路。这集中表现在我国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上采取的仍旧是以企业刑事责任认定一元模式为指导的以双罚制为基础,单罚制为辅的刑罚方式。晚近以来,我国刑法在企业刑事责任一元论的基础-上不断对单位犯罪的法条进行修改,扩大单位犯罪的认定范围,对单位犯罪的惩治呈现出越来越严厉的趋势,但在如此政策下我国企业犯罪率仍旧是居高不下,究其原因就是我国企业犯罪刑事责任理论以及刑罚方式对单位犯罪规制的侧重方向出现了偏差,其将主要精力放在了惩罚单位犯罪上,而非预防。这已不能应对全球化下现代企业横向范围跨国化、多元化、多事务部经营模式中的新犯罪形势。近几十年,国际上越来越多的国家趋向于采纳以合规计划为核心的二元企业刑事责任论,以减轻单位犯罪的证明负担、提高对单位犯罪的预防效应。我国自2018年中兴通讯事件后理论界掀起了一股“合规热”,如今合规在我国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就,颁布了一系列的指引,但总的来看我国的合规建设还是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要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单位犯罪规制难的问题,必须从中国国情出发,积极借鉴国外经验,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合规计划。这正是本文选题的意旨所在。本文除导论外,包括四部分内容,具体如下:本文第一章,从明确合规计划的概念出发,进而重点论述了合规计划的特征、功能和意义,揭示了合规计划的实质就是是避免企业刑事责任。进而归纳总结了当今国际上最新的有效合规计划的要素、标准。本文第二章,首先通过对我国当下企业刑事责任认定理论的介绍分析,揭示了我国一元企业刑事责任理论的弊端,进而分析了建立在这一理论基础上的企业刑事责任刑罚体系已不适应当今风险社会下积极一般刑事预防的刑罚目的,无法实现对当前日益严重的单位犯罪的有效规制。通过肯定二元企业刑事责任理论下的合规计划与预防单位犯罪的刑罚目的相契合,从而明确了我国引入合规计划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笔者捋顺了当下我国引入合规计划的实践,进一步深入分析了合规计划对我国企业刑事责任认定和追究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最后指出了我国当前合规计划引入过程中出现的三种困境:合规生长理论基础薄弱、企业治理理念落后与立法上相关激励机制缺位。本文第三章,深入分析了当前国际上主要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在合规计划下追究企业刑事责任的理论与实践,尤其重点论述了美国和日本的合规制度,从中总结概括出对我国合规制度构建的启示。本文第四章,针对第二章我国的企业刑事责任追究的现实和构建合规计划过程中出现的困境,结合第三章域外的经验和教训,具体提出了我国合规计划的构建路径。即在深入提高合规计划理论研究的背景下,推动我国企业犯罪刑事责任理论更新,同时在具体实践中构筑起建立在企业社会责任基础上的以良好的企业合规文化为长远目标的企业政策、以刑事处罚与行政制裁为支柱的国家政策的综合性预防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