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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列举了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拾得存折提取存款的案件。通过对三个案例的分析,即行为人拾得写有密码的存折直接提取存款、猜配密码提取存款以及利用失主身份证挂失密码后提取存款,对不同情形的对比发现比较类似的问题。首先,是存款占有问题,这涉及到存款的性质以及刑法对占有的理解。在日本,由于严格区分债权与物权,认为存款是种债权,由此引发了“占有”是否包含“法律意义上的占有”的讨论,进而又引申出享有债权是否就意味着确立了“法律意义上的占有”的讨论,并在讨论中形成存款人名义占有说与银行占有说。而我国与日本不同,对债权与物权的界限比较模糊,存款既可以是债权,也可以是物(资金)。而我国刑法对占有的理解,若以学者所言,侵犯财产罪中的财物应该包含财产性利益,那么债权也可以是犯罪所占有的对象。本文认为,存款是种债权,存入银行的资金由银行占有,银行在事实上占有控制支配这笔资金,存款人占有的实际是对银行的债权,而刑法应该保护这种占有债权的状态。其次,是权证的法律评价问题,这涉及到财产凭证与其所记载资金之间的关系。对于捡得、盗窃、骗取存折进而取款的案件,通常拆分为两个阶段,即取得债权凭证之前行为与利用债权凭证获取对应资金之后行为。故相关的争议指向于占有债权凭证是否等于占有对应资金。由此产生一体性观点与分离性观点,它们对前后行为的侧重点不同。不过,如果承认侵犯债权构成犯罪,那么借用民法上的准占有制度会发现,这其实是一个占有权利的完整行为过程。与以往债权一体性观点的不同,本文认为占有债权凭证并非一定就占有了债权,存款名义人也并非始终“排他性的”占有债权,需要通过外观要素与行为要素综合判断,同时法律评价的重点是这种外观要素,即行为人以何种方式达到上述占有债权状态。本文一共分为四章:第1章绪论,开篇概述本论文的选题背景及意义、研究现状、论文的研究重点和研究方法。第2章案例概要,列举了李某诈骗案、程剑诈骗案、肖某诈骗案三个案例的案情和分歧意见,分歧意见中发现共性的问题。第3章焦点问题研究,将存款的争议展开,通过梳理日本学说与我国学说,找出所面临的问题。在此基础上讨论占有的内容,分析刑法占有的含义,得出存款名义人对银行资金及存款债权能否成立占有的结论。此后,进一步分析占有债权与占有债权凭证之间的关系,在已有资料的基础上进行改良。第4章案例定性评析,分析三个案例之不同,在前述结论的基础上,分别对行为人的犯罪行为进行定性评析,最后认为李某应定侵占罪,程剑应定盗窃罪,肖某应定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