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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中国证券市场在取得较大发展的同时,也潜藏了一些不容忽视的危机。其中,最严重的莫过于一些公司通过欺诈手段进入证券市场,并在公司上市后仍然进行财务舞弊行为。企业IPO造假不仅损害了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打击了公众投资的热情,也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以致引发证券市场的信用危机,扰乱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大地”)是云南省第一家民营上市企业。上市后,公司发展速度很快,股价也不断上涨。然而,2010年3月,公司因涉嫌违规披露财务信息被证监会立案侦查,随后,何学葵因欺诈发行股票被执行逮捕。自此,绿大地财务舞弊事件被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评议。本文通过对绿大地案的经过及法院审理结果进行分析,发现绿大地在上市前后存在虚增资产等一系列的常规造假行为。此外,绿大地频繁更换高管和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大股东套现等现象,也让人质疑绿大地内部治理结构的稳定性以及公司的诚信度。法院对绿大地的处罚偏轻,曾一度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争议。本文通过对各参与方的利益与责任分析后得知,法律责任过轻使各参与方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沦落为造假的“合谋者”。在理论界,上市公司处罚力度不足被指鼓励造假,缺乏退市制度的投机市场孕育了造假行为。本文从法律视角对上市公司财务舞弊行为的规制提出了建议与对策。首先要完善IPO发行审核及监管制度,具体包括完善企业IPO发行审核制度、细化监管层监管职责、明确中介机构的职能及责任,明确各方的职能和责任有利于从外部监管角度杜绝造假。其次,要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公司内部形成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再次,应该加重对财务舞弊行为的法律制裁力度,使企业及管理人员因畏惧严厉的法律制裁而不敢造假,完整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最后,建议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使不良证券退出证券市场,保障资本市场健康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