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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正值电信网络新型犯罪爆发的高峰期,由于此类犯罪的欺诈外表,司法实务中习惯将其统称为电信诈骗。但实际上并非所有电信网络新型犯罪都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而判断的关键就在于处分行为的有无。电信网络新型犯罪案件中新犯罪手法、新犯罪对象、新处分主体的出现,冲击了处分行为判断标准的传统理论,有必要结合案件类型重新界定,以应对新犯罪类型带来的挑战。因此,为重新明确诈骗罪与其他财产犯罪间的界限,有必要厘清新时代背景下处分行为的判断标准。根据处分行为的三个构成要素,本文主体分为以下四章:第一章——处分行为的研究意义。针对如何给采用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电信网络新型犯罪行为定性的问题,司法实务判例一般认为应以行为人获得财产的决定性手法的性质作为定性的关键。但是,这种论证实际上陷入了一种循环错误。本章通过对最高人民法院第27号指导案例的质疑,揭示对处分行为的研究意义:关于诈骗罪的认定,关键要素仍是处分行为的存在与否。而处分行为的判断标准主要包括三个要素:客观要素,即客观的处分事实;主观要素,即支配行为的处分意思;以及行为主体的处分权限。本文论证也依此顺序展开。第二章——处分行为的客观要素。随着社会财产种类的多样化,虚拟财产的价值已经超越了电子数据本身,应当成为刑法语境下财产犯罪的对象。基于其客观存在的特殊性,判断虚拟财产的占有与转移不能依传统方式,其时间点需根据虚拟财产的种类、保护形式区别认定。面对此类不断涌现的新事物,针对此类案件占有转移的评价标准不能一言蔽之,需根据案情进行细致剖析。第三章——处分行为的主观要素。近年来电信网络新型诈骗犯罪的出现使“处分意思必要说”的主要地位受到冲击,不断有学者提出“处分意思不要说”才能适应新时代需要的观点。但这种批判并未正确理解该情形下受骗者行为的实质内涵。在认定诈骗罪时仍应坚持“处分意思必要说”的传统理论。处分人在做出处分行为时,应对其转移占有的财产有基于一般社会观念的、外形上的、概括的认识。处分行为中的诸多要素并非无序地堆砌,客观要素与主观要素间存在一定的逻辑顺序。只有依据“先客观、后主观”的推断顺序,方可避免刑法适用中对主观要素的过度依赖,构建层次化、逻辑化的推理模式。第四章——处分主体的权限。处分主体是否具有处分权限是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间接正犯的主要依据。由于电子商务的兴起,面对越老越多介入传统交易关系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传统观点显得有些力不从心。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处分权限应根据备付金性质和所处交易阶段的不同具体判断。本章通过定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地位、以及平台账户中的备付金的法律性质,进一步揭示第三方支付平台在交易关系中扮演的角色,以及其处分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