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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通信延伸服务,手机短信给人们带来了许多便利。但是,伴随着手机短信服务,也出现了大量的黑色、黄色和商业性垃圾短信。这样的电信服务行为,已经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严重干扰了广大移动电话用户的日常生活,侵犯了移动电话用户的诸多民事权利。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有效监管的缺位、法律责任承担不明确等原因,一旦因垃圾短信发生纠纷,移动电话用户很难通过有效的权利救济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作为公民权利最后保障机制的诉讼手段,在司法实践中既缺乏相关理论指导,又没有成功的司法案例借鉴。垃圾短信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越来越多的法学家和法律工作者也开始思考与垃圾短信相关的法律问题。文章从短信的概念谈起,以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种垃圾短信为基础,确定了分辨垃圾短信的一般标准,把垃圾短信分为内容合法型、内容违法型、财产诈骗型和资费诈骗型四种类型,分析归纳了垃圾短信的三大特征:内容的无价值性、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以及影响范围的广泛性;从短信的两种传输方式分析了不同情况下法律责任的承担者,为文章的论述铺垫了理论基础。在文章的第二部分,笔者首先对垃圾短信所侵犯的公民权利的种属进行了探讨,垃圾短信侵犯了我国公民的财产权、隐私权、通信自由权、生活安宁权、个人信息保护权以及消费者权六大权利,并重点论述了垃圾短信对公民通信自由权、隐私权和消费者权的侵犯;之后又结合民事法律责任相关理论,阐述了电信运营商的违约责任的认定、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电信运营商和短信服务商、短信群发者连带侵权责任的认定、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在此基础上,笔者探讨了短信诉讼中的一系列问题,力求为垃圾短信纠纷诉讼实践提供理论基础。文章最后,从修改完善法律法规、实行手机实名制、强化电信运营商的技术开发责任等方面对我国治理垃圾短信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本文有别于其他相关论文的主要特点是,它从垃圾短信的基本理论入手,结合垃圾短信纠纷中的理论热点和司法实践盲点,对我国治理垃圾短信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使得论文更有说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