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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和诈骗罪之间通常处于一种对立状态。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往往出于一个取财目的,在具体实施犯罪时,先后采取了盗窃和诈骗相交织的方法。针对这类案件,司法实践中给出了以起主要作用为判断标准的指导性意见,但是二维码案的出现,让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再次陷入困境。实践中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困难从来不是判断标准的缺失,而是如何理解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本文以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为基础,拟对二维码案的定性问题进行探讨,并对理论界的各种观点进行回应。第一章主要介绍二维码案的理论争议和实践争议,并对其中的焦点问题进行归纳。其中争议部分介绍了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二维码案的主流观点,即盗窃罪的观点和诈骗罪的观点。随后,分情况归纳了罪名认定中的焦点问题,主要包括行为人的行为方式是盗窃罪的秘密窃取还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行为人的行为对象是商家享有的对顾客的债权,还是顾客在支付平台的钱款;最后,本案当事人的关系应该如何认定,被骗人与被害人的身份是否影响罪名的性质。第二章主要介绍二维码案构成诈骗罪的具体内容。以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为基础,结合诈骗罪的基本结构论证诈骗罪的成立。首先,偷换二维码的行为方式属于诈骗罪的欺骗行为。盗窃罪的秘密窃取应当是指直接取财手段的秘密性,行为人偷换二维码的行为虽然具有秘密性,但是并非直接取财行为,该行为实际上属于虚构事实的欺诈行为;其次,行为人的欺诈行为导致顾客对二维码的权属产生了错误认识,该错误认识的实质是对财产接受者的误认,对财产接受者的误认属于诈骗罪错误认识的类型。最后,分情形讨论了本案的处分行为。本案对行为对象的选取存在物权与债权的两种视角,具体表现为顾客的支付平台钱款和商家的即时债权。行为对象的不同属性决定了处分行为的不同表现形式,当从物权的视角来理解本案时,顾客的扫码支付行为就是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当从债权的视角来理解本案时,商家免去债权的行为就是对财产性利益的处分行为。不管选取何种视角,本案都构成诈骗罪。第三章对理论界的主流观点进行回应。对盗窃商家债权的观点,笔者认为,普通债权的人身属性决定其不能成为第三人盗窃的对象,只能成为诈骗罪的对象,所以该观点不能成立。对盗窃商家货款的观点,笔者认为,第三方平台债权的数字化货币特征决定其既可以是盗窃罪的对象也可以是诈骗罪的对象,但是商家自始至终并未占有过该财产性利益,脱离传统盗窃罪转移占有的行为方式论证盗窃罪的成立将导致盗窃罪行为方式定型化的模糊。对间接正犯和三角诈骗的观点,笔者认为,这些观点把刑法的入罪思路民法化,导致评价的重点放在谁是损失的承担者,而不是犯罪行为本身。刑法评价的重点应该是行为人主观支配下的行为而不是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被害人是谁不影响行为性质的认定,而且商家不管是民事被害人还是刑事被害人,二维码案都应当构成诈骗罪。结语部分对二维码案的特点进行概括,二维码案因犯罪手段兼具秘密性和蒙蔽性特征、行为对象兼具物权和债权属性以及当事人身份关系错综复杂等诸多因素造成定性的困难。但是,即使案件事实存在多重面纱,只要坚持“刑事看行为,民事看关系”的原则,就能对案件事实作出准确的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