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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世纪中叶英国法院颁布“公正合理清盘令”开始,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在西方已有150余年的历史,发挥着消弭公司内部纠纷、化解公司僵局和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重要作用。但在我国1994年通过的《公司法》中却并没有把法院判决解散作为公司解散事由之一,这导致很长一段时间内法院对待此类案件不是拒绝受理就是驳回起诉,使得诸多股东,特别是小股东利益受到很大损害。不过值得称赞的是,200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我国新《公司法》第一次正式引入了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其中第183条就明确规定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股东可以提起解散公司之诉。但由于每一种制度都有其特定的适用背景,在其他国家运用良好的制度未必都能在中国发挥同样的功效,甚至会走向滥用解散裁判权的极端。因而,笔者在此尝试探究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所蕴藏的理论基础,并希望以此为指导,在比较分析国外发达国家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实践操作的基础上,对中国新《公司法》第183条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加以点评,以求抛砖引玉,使该制度在中国有更好的适用。全文包括导言、正文、结束语三个部分。导言概括介绍了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在中国逐步建立的发展过程,并指出本文的研究目的和主要研究内容。正文又分为四章:第一章对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概念、分类、适用对象进行了概述,并将本文的论述范围限定为由股东提起的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此外,对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立法价值从正反两方面进行了阐述。第二章深入分析了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理论基础。首先,从公司自治与司法干预的关系辨析入手,认为公司自治需要强化司法干预,从而为法院判决解散公司奠定了正当性基础。其次,从公司合同理论出发,详细阐述了公司合同理论的缺陷及其弥补以及由公司合同理论衍生的股东合理预期理论,为公司司法解散的正当性提供了法经济学视角的解释。最后,针对封闭公司的特性,认为资本多数决原则在封闭公司具有不适应性,应该对其功能的异化予以矫正,允许法院判决解散公司便是实现该目的的有效方法之一。第三章运用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对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域外实践(主要是美国的司法实践)进行了客观介绍和评析,并针对司法实践中争议比较大的原告资格的限制、股东压迫行为的测度标准和判决股份强制收购救济措施等问题进行了较深入的分析。第四章回顾了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从萌芽到确立的发展过程,并对新公司法框架下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完善进行了初步思考,并提出一点粗浅建议。最后,在以上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核心是实现公司自治与司法干预、大股东权利和小股东权利、股东个体权利和公司团体权利等各个利益主体和利益关系的有效平衡,即既要追求效率,又要兼顾公平。本文在研究方法上有三个特点:其一是详略分明,对于一些理论上和实践上争论比较大的问题着墨较多,而对于一些笔者认为不太重要的问题仅一笔带过;其二是借鉴了大量国外文献,其中往往有对立观点的火花碰撞,应该说这对直接、深入地了解国外相关制度的发展动态是很有帮助的;其三是综合运用了比较分析、历史分析、文本分析、案例分析、法经济学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