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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孝通先生曾以“多元一体”来概括中国文化多点起源、多点分布而又互相联系、融为一体的特性,我们同样可以借助“多元一体”来对黎族地区的法治建设进行解读。黎族习惯法是黎族人民在长期的的社会社会实践中累积形成的,由于其特殊的地理位置和恶劣的生存环境,习惯法所反映出的独特的生活经验和法律意识,它与国家法在规范乃至价值的层面均存在明显的差异的。在当今法治建设异常繁荣的局面下,我们应该加强对黎族习惯法的关注,因为它是中国法制的“一元”,对它的深度解读有助于促进各民族之间的和谐相处,对国家法治建设和黎族的社会秩序的维护均具有进步意义。权利作为法学上的核心概念,对权利的解读就是掌握了打开法学神秘殿堂的“金钥匙”。因此,笔者选择黎族合亩制地区的权利观念这一问题的进行分析探讨是具有一定意义的。本文第一部分提出了笔者所要研究的内容,即黎族合亩制地区的权利观念问题的提出,介绍了该问题在国内外的研究现状以及相关成果,论述了研究黎族合亩制地区的权利观念的意义。呼吁学者们应该重视黎族习惯法的研究,保护其珍贵的文化资源,并吸收其有进步意义的理论,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一些借鉴的意义。本文第二部分主要是介绍了黎族合亩制地区的权利观念的生成,通过对权利概念的解读,论述权利的四个基本要素:主体的行为意志自由要素;主体的肯定利益能力要素;社会评价的正当性要素;社会规范的认同和保障要素。结合黎族合亩制地区的特殊的地理位置和生产方式,笔者认为黎族合亩制地区权利观念是在自由平等的环境中生成的。本文第三部分主要论述了黎族合亩制地区的权利在生产生活中表现,介绍合亩制内亩头的预留稻公稻母的权利,黎族人的自由恋爱的婚姻观念,还有文中所讲到的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对合亩内的无主物的“先占”等的权利表象,并且,对黎族的表现出来的权利方面的限制方面进行了描述和探析,通过权利的表现和权利的限制的表现来了解黎族合亩制地区的权利观念。本文第四部分的主要内容是通过以上的分析,得出黎族合亩制权利观念对于中国当代法治建设的一些借鉴意义。笔者提出了“权利换生存”和“权利限制的适度是保障权利的前提”这两个理论,在黎族合亩制地区内,团体本位观念和权利限制的适度都是适合当时社会发展的,并对当时黎族社会的稳定繁衍发展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黎族人让渡某些权利,这种让渡不是无谓的抛弃,也不是被剥夺和压榨的结果,而是为了黎族更好更稳定的繁衍发展,为黎族社会的存续坚实了基础。这种理论对于我们当代法治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既要充分重要权利,同时也要对个人权利适度的限制,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