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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近年来我国的经济增长速度较快,越来越多的老百姓具有了购买汽车的能力,无论是城市还是农村,机动车数量日渐剧增,随之而来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常见,并且给人们带来了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等等的严重后果。我国通过比较和借鉴外国的立法并结合中国之实际,于2003年10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于2007年12月对其进行了修正,交强险中保险公司的无过错赔偿责任在该法中被予以确认。《道路安全法》出台不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也于2006年3月向社会公布,根据这两部法律和法规,我国正式建立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该制度有效保障了受害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之赔偿权利,更促进了道路交通安全。但在理赔实践中,人们在对保险公司区分为有责限额赔付和无责限额赔付出现了质疑,大多数人认为区分成两种限额不利于保障事故受害人的利益,限额赔付应该予以取缔。而保险公司认为,有区别的限额赔付正体现出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商业保险性质及保险公司对交强险“不盈不亏”的经营原则,因此应该按此理赔。这两种观点导致在司法实务中的处理也不尽相同。本文以司法实践中的两种案例为例,分别对限额赔付的否定观点和肯定观点进行分析,通过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立法目的和对无过错责任区分限额赔付的理论依据进行探索、交强险是否具有类社会保险性质进行分析以及所涉法律条文的适用等,对限额赔付的否定观点予以了支持。为了保障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依法及时得到赔付,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同时顾及保险公司的商业性质,改变限额赔付设置非科学性的现状,本文提出了两点建议:1、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有关限额赔偿的法律规定:取消区分有责、无责赔付的限额及分项限额规定;规定保险公司有关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赔偿限额的浮动制度;删除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中关于财产损失赔偿部分,并提高人身伤害部分赔偿限额。2、建立和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的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完善社会救助基金的相立法;拓宽社会救助基金的渠道来源;明确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