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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对于解决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弥补受损社会关系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由于其立法规定过于简单,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因此在理论界也存在许多争议。由于这一制度既涉及刑事诉讼也涉及民事诉讼,作者对此产生了浓厚的兴趣,但是限于本文的篇幅,只选取了几个问题提出了自己看法,以期能对这一制度的改革尽到微薄之力。第一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概述,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概念入手,通过对不同观点的剖析和总结,明确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主管机关只能是人民法院、赔偿范围不仅包括物质损失,并由此归纳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概念、性质、特征以及价值和功能。第二章,域外刑事案件损害赔偿制度介绍。根据是否允许在刑事程序中解决损害赔偿问题划分为两类。在允许的类型里,又介绍了法国的典型式附带诉讼模式,德国的限制式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模式,以及英美的赔偿令模式。不允许在刑事程序解决损害赔偿的国家主要是日本。在介绍的基础上对这两种模式进行总结和借鉴,以期对我国的制度完善有所启示。第三章,通过总结我国的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总结了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具体内容。由于我国的立法规定较为简单,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的规定又有许多冲突的地方,因此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中存在许多问题。但是限于本文的篇幅,笔者选取了制度的内在冲突和具体内容上的冲突两个方面。在具体内容上,主要介绍了主体内容,赔偿范围以及赔偿原则上的争议。第四章,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完善,首先在于观念的重塑:纠正“重刑轻民”的思想,确立附带民事诉讼的独立地位;加强对被害人的权益保护;平衡司法公正和诉讼效率的关系。在具体内容的构建上,应明确主体的范围,将精神损害纳入损害赔偿的范围以及确立“全面赔偿”的原则。